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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光大之过在应对而非乌龙指本身

2013年08月28日 07: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仍然余波未平,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日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孟勤国致电本报记者,表达了他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他认为,乌龙指交易作为一种指令或技术错误,在许多国家股市都发生过,本身与犯罪无关;但乌龙指交易发生后如何作出应对,就可能涉及证券犯罪。

  光大乌龙交易善后失当

  证券日报:主观意图是确认是否犯罪的要素之一,乌龙指交易本身的确很难说有主观因素在。您如何看待光大证券在8.16乌龙指事件前后的应对?

  孟勤国:光大证券8月16日乌龙指交易无疑是中国股市的汶川地震。乌龙指交易作为一种指令或技术错误,在许多国家股市都发生过,本身与犯罪无关。但乌龙指交易发生后如何作出应对,就可能涉及证券犯罪。因此,中国证监会和广大股民关注的重点应是光大证券应对乌龙指交易的方案和行动。

  分析公开信息,光大证券应对乌龙指交易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1、在11点16分指数大幅回落时继续主动买入推高指数直至11点30分最高价收盘,以便掩盖乌龙指事实,诱导市场想象有重大利好政策出台,诱骗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入。2、在有媒体报道乌龙指交易后,光大证券董秘梅某出面否认乌龙指交易,继续维持市场消息面的朦胧,诱导其他投资者在午后开盘后犹豫卖出,为光大证券开出股指期货的巨额空单留出尽可能多的时间。3、利用11点30分至12点55分的休市时间迅速调集资金,在集合竞价中就开出巨量股指期货空单,对冲乌龙指的风险并利用乌龙指交易获得的筹码打压股指获利。

  从投资之道上,光大证券的方案堪称严密,行动堪称迅速,结果堪称成功。在午后开市短短半小时,光大证券就开出近7000手市值46亿元的股指期货空单,至当天收盘,已有2.1亿的盈利。如果光大证券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乌龙指筹码杀跌出尽,股指期货指数或有150点至200点的跌幅,光大证券的空单获利可能高达6亿。乌龙指交易总计72亿元,平均最多也就是亏5个点即3.6亿,光大证券应对乌龙指交易的行动不仅弥补亏损,还可盈利2.4亿。

  然而,从法律上,光大证券干的可能是犯罪的勾当。

  董秘信披涉嫌违规

  证券日报:上午11点06分发生的事情,光大证券董秘第一时间的反应是否认,随后在下午1点停牌后发布临时公告承认自营交易系统出现问题。这是否已构成信披违规?

  孟勤国:光大证券董秘公开否认乌龙指事件,指真为假,是公开散布虚假信息,触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日报:在上午11点06分自营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巨资买入股票现货后,光大证券在未发布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迅速在股指期货市场买入大量空单。这是否已触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孟勤国:在乌龙指交易发生后继续主动买入以维持股指到收市,是利用资金操纵市场,触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只有光大证券清楚乌龙指交易的条件下,光大证券开仓巨额股指期货空单,是利用内幕消息交易,触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必须受到严厉查处

  证券日报:光大证券及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善后”,才是承担责任、维护市场稳定的正确做法?

  孟勤国:中国证监会已经宣布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但没有相应措施,这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可能的证券犯罪行为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如果调查重点落于乌龙指交易本身,很难及时控制光大证券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后果,光大证券就会从犯罪中获利。光大证券或许早已洞察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的力度和范围,因而以一种几近于疯狂、几乎不加掩饰的犯罪方式作为乌龙指事件的善后方案。如果光大证券这种在世界股市史上闻所未闻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最终得逞,中国证监会有什么必要查处那些百万、千万的老鼠仓?

  为了中国股市的未来、为了中国证监会不渎职,为了肖刚主席狠抓监管并非谎言,中国证监会必须严厉查处光大证券可能的证券犯罪行为。建议中国证监会立即冻结光大证券乌龙指交易的帐户、光大证券股指期货的帐户,彻查资金来源和构成,防止犯罪证据流失。建议中国证监会立即会同海关、公安对光大证券所有高管和核心部门人员实施边控,防止责任人员和证人外逃。建议中国证监会公布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范围,防止调查出现营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光大证券的8.16事件,是检验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上是否叶公好龙的试金石,让我们拭目以待。(证券日报  熊欣)


(责任编辑:代思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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