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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牵线换外币被骗400万 被判全额返还购汇款

2013年08月26日 08:37   来源:北京晨报   彭小菲

  因帮忙兑换外币,400万元一夕之间被卷跑,委托人因此将靠帮忙兑换外币赚取佣金的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自己的400万元。最终,海淀法院支持了刘冰(化名)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是一家外企的职员,工作和生活中常有机会接触到有外币需求或拥有大量外币的人士,于是便通过牵线搭桥帮忙兑换外币,从中赚取佣金。2012年6月,刘冰通过朋友找到吴女士,希望兑换一大笔美金。为此吴女士找到同事杰克,杰克称自己的妹妹在香港生活,愿意把手中的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在与杰克谈妥后,吴女士便与刘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刘冰委托吴女士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成美金,吴女士按照1美元兑人民币6.35元的汇率进行兑换,上述汇率与央行汇率差额作为佣金由吴女士收取。

  然而出乎吴女士意料的是,在她将刘冰的400万元转账给杰克后,杰克便人间蒸发了,再也没有回到单位上班。得知自己的40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刘冰愤而将吴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4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而刘冰与吴女士签订的协议书,虽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明显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对刘冰要求吴女士返还购汇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刘冰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作者:彭小菲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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