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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回应8·16事件 呼吁推出T+0

2013年08月26日 08:24   来源:重庆晨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利用其微博平台“上交所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就“8·16事件”回答媒体提问、回应公众关切。这也是上交所首次举行网上新闻发布会。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系统事故导致市场异常波动,以及上交所处置这一事件的全过程,并回答了多家媒体的提问。

  为何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针对这一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现有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根据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而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难以归为上述情形。一旦动用临时停市措施,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

  与此同时,对“8·16事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的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异动时间较短,且市场传闻众多,原因待查,临时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时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当日系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如实施临时停市措施,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

  为何当日异常交易未取消?

  上交所于当日收盘后发布“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的公告,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决定。《证券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作出了规定,但并不适用于此次光大的异常交易。

  为何未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

  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只严格要求市场参与人在交收日(通常为T+3日)承担交收责任,违者事后追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并要求证券公司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交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

  虽然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

  为何未建立针对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

  我国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笔限价申报均有“价格笼子”(与当前市价相比的价格变化幅度限制),有利于防止明显的价格错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防止暴涨暴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

  从境外市场来看,股票现货市场对于个股涨跌幅限制与大盘熔断机制一般为“二选一”。但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是否存在“跨市场监管真空”?

  股指期货推出以来,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就建立了多项跨市场、跨现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并通过建立盘中“绿色通道”机制以增强对盘中异常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从这个角度而言,跨市场监管并非处于“真空”状态。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上交所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光大证券是否履行了“暂不减持”的承诺?

  8月19日开市前,光大证券承诺:在制定并公布处置方案前,不会减持因“8·16事件”购入的股票。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交易所对光大证券相关证券账户进行了重点监控,截至8月23日收盘,上述账户未有减持行为,包括卖出股票,或将股票申购成ETF份额并卖出等变相减持行为。

  “8·16事件”为交易所运营和监管提供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8·16事件”对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促使上交所对运营和监管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即交易所的市场运营以法律、规则为导向;交易所的市场秩序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各主体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避免越位和缺位;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以强化事后追责为保障;交易所的市场发展以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为目标。据新华社

  光大证券已有高管因8·16事件辞职。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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