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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国债期货必须健全风险监控系统

2013年08月24日 07: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日益临近,券商已拿到了参与国债期货的入场券。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下称“指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据了解,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同时,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二是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三是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四是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证券日报 侯捷宁)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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