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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启动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3年08月22日 11:38   来源:金融时报    

  8月20日下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业内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审视和应对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同时,也在根据国情健全和完善国内金融监管体系。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看来,再次启动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富有深意。一方面是在内外因素的变化下,迫切需要以此来落实中央政府提出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任务;另一方面则是为将来围绕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和完善现有监管模式奠定制度基础。

  自2000年以来,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声音在国内一直不绝于耳。2003年“三会”之间的协调尝试,2008年央行“三定方案”里对协调机制的强调,都没有从根本上促使这一机制真正落实。杨涛对此分析称,一是2009年之前的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运行,更多借鉴以美国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而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推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之后,强化央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调,甚至趋于统一监管,才成为国际范围内的新潮流。二是部门之间存在协调难度。要设计好金融监管部门日常协调的制度与模式,并且在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确定牵头机构,并且把常设性的工作部门设在牵头机构中。而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后,“一行三会”之间显然对此难以达成共识。三是监管协调的迫切性有限。直到2005年银行理财产品大规模出现之后,才带动了交叉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涌现,而相关的处于监管“交叉重叠”地带的风险也日益突出。

  目前,再次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表明上述三个条件发生了趋势性变化。除了各国为应对混业风险而出现的金融监管协调或统一趋势外,央行在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中的协调主导作用也在逐渐上升。此外,最为重要的是交叉监管领域的所谓“新金融”的蓬勃发展以及各种“影子银行”或“银行的影子”所带来的监管问题。正如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随着新金融的发展,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关联和传染的可能性显著上升,逐渐呈现出网状分布特征。这对监管的统一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跨种类金融机构监管和对跨时空交易监管。

  中信证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首席宏观经济学家褚建芳表示,该制度的建立是当前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融资形式的多样化和金融工具的复杂化,分割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实体经济对金融的要求,也不能应对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监管,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迈向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本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一行三会”协调机制的升级和完善。本次在协调单位中新加入了外汇局,这意味着在跨境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外国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稳定产生很大影响,作为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局的监管作用明显。本次加入外汇局,足见决策层对跨境资本流动影响的警觉和重视。

  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再次成为全球热议的焦点,而监管一体化的声音似乎也更响亮一些。近期俄罗斯央行还宣布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行全权统一监管。但总体来看,两者监管模式并存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打破。即便是美国强化了联储的功能,但这个“大管家”还是受到很多限制,同时其改革后参与“多边监管”的机构数量反而有所增多。

  “对于我国来说,金融监管改革显然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各国的统一或分业监管选择也都依据不同的国情而定,关键在于避免走极端,实现二者的适度融合。”杨涛解释说,“比如,在分业体制下,重视监管协调;在统一体制下,重视功能制衡和责任细化。因此,对于我国来说,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还尚未到达进行方向性选择的阶段,当前关键在于加强和落实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虽然这次举措对协调机制更加细化,但由于“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等,使其仍然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常设机构。未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关键,应该是着眼于交叉监管领域,以创新型、融合型的功能和产品为关注对象,来推动这一机制的常设化。“这次启动新的协调方案,一方面意味着,对于过去长期争议的监管协调,虽然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但是提出了一个现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另一方面,此举只是在新形势下推动监管协调的出发点,还远远谈不上表明我国将走向金融混业监管。”杨涛如是表示。


(责任编辑:粟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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