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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获批 混业监管可待?

2013年08月21日 10:19   来源:新华网   王涛

  国务院日前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文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表示,随着新金融的发展,各行业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国内机构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在扩大,这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都造成冲击,因此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

  “对这一点,监管部门已经充分的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和目前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之间,是有一些不太协调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在上海出席“2013·上海新金融年会”时表示。

  潘功胜说,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他认为,对涉及新金融的发展,监管的主体现在不是很明确,监管的规则也不是很清晰。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推出其最大的原因在于目前进入了一个泛资产管理的时代,不仅银行,一些非银行也在向其他行业的边界挺进,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也是如何构建整个金融业宏观审慎的管理制度的需求,金融监管有这样一个协调机制,有利于把未来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依然是分业监管,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然而,随着技术手段的更新,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上的尝试和突破已经越走越远,金融脱媒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且势不可挡。

  统计数据显示,2002来-2012年10年间,我国的非信贷类融资规模从900亿元快速增加至6.6万亿元,增长了72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5%提高至42.1%;而信贷类融资规模仅增长不到5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95.5%持续下降至57.9%。

  在中国金融业版图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银行业对此有着直接的感受。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之间天然的依存关系,使得商业银行对于混业经营加速的渴求越来越强烈。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银行业代表委员建言加快银行混业经营步伐。而事实上也是如此,近年来一些主要银行均在纷纷布局,银行系的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等如雨后春笋,在分业监管模式下探索通过集团控股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

  早在2000年前后,1999年,美国国会批准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两大历史事件,使得理论界又开始了对金融综合经营的讨论,出于与外资金融企业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在分业经营框架下,中国很多机构对混业经营开始进行不断尝试。

  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曾表示,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保险与证券、银行的业务销售犹如带着镣铐在跳舞。如今,在金控方面先行一步的中国平安,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总的来说,目前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协调机制来不断完善监管,也比较符合当前金融管理和改革发展的阶段。”连平认为,由于金融业还在不断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不可能一步到位。

  相关文件也表明,联席会议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并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


(责任编辑:粟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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