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 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