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对此,大公国际总裁关建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宽进严管”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还须防范暗箱操作。“持续监管评级机构的过程,关键在于防范被打分者收买打分者的情况。”他称。
同时,某中资险企资管事业部固定收益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国内评级机构开始进行市场化竞争的趋势下,保监会出台的这一通知,对险资是利好,这将拓宽险资可以投资的债券范围。
应“市场化”之势
8月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对评级机构作出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
《通知》被保险业投资人士解读为,这是对险资投资债券使用评级机构的一种“放宽”。
此前,获得保监会评级资质认可的评级机构仅4家,分别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金诚”)、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鹏元”)等评级机构的发展,评级市场逐步进入了市场化竞争阶段。而上述《通知》的出台,是保监会审时度势,顺应评级市场化的表现。
“不排除东方金诚、鹏元向保监会反映,希望其评级结果得到认可。保监会也会意识到了评级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可以由作为投资主体的险资作出选择。” 某中资险企资管事业部固定收益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险资是债券市场的投资主力,债券投资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重要衡量标准是信用等级,因此,评级机构对险资的债券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者,保监会十分关注险资的债券投资风险,很早就关注到了信用评级和评级机构。
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开始认可评级机构,并规定险资只能投资由保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的债券。同时,保监会很早就关注到要减小对评级机构的依赖,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
防“劣币驱良币”
《通知》立足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的角度,明确了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建立了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及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设定了对评级机构的认可标准,与其他部门审批评级机构资格的标准相比,保监会的认可标准可以算得上是‘宽进’,评级机构没有增加更多的负担。但仔细推敲,保监会的认可标准实际上还是比较严格的。‘严管’主要体现在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明确了退出标准。”联合资信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
《通知》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并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
对此,大公国际董事长、总裁关建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评级机构所得的评价结果将对其市场地位有直接影响,因此这项规定将对评级机构构成约束,无形中敦促评级机构自律。不过,他同时认为,评价过程还存在一种风险情况——被打分者收买打分者,引导对被打分者进行不恰当、不客观的评价,误导市场。
“保险行业协会需要制定一套非常严格的针对评级机构的评价标准,能真实地反映评级机构的评级水平,而不要使评级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助涨暗箱操作。”
同时,《通知》还改变了过去重准入不重监管的做法,建立了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性能力评估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的服务行为,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
关建中认为,退出机制的建立对规范评级机构固然重要,不过关键是前提工作一定要做好,即评价标准公正、客观、准确,评价结果出来能够激励评级机构发展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同时,操作的人不能被利益左右,如此,才能达到一种积极效果。
联合资信上述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称,必要的退出机制是对不合格评级机构的严厉约束,也是对表现良好评级机构的激励和奖励,对评级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一种正能量。
可投债券范围放宽
《通知》的“宽进严管”原则符合我国当前评级行业的实际情况,受到了评级机构的欢迎。大公国际和联合资信均表示,已根据《通知》要求及工作的具体安排,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向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
而随着《通知》下发后更多评级机构资质被保监会认可,保险业投资人士明确对本报记者称,这将对险资投资构成利好。
“我们现在只能投资由大公国际、联合、中诚信、新世纪这4家机构给予评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因为保监会只认可这4家。”某中资险企资管事业部固定收益组人士称,“《通知》对我们肯定是利好,这将进一步拓宽我们可以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范围,而不仅限于这4家机构给予评级的债券了。”(证券日报 刘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