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影响仍在持续,今日沪深两市均低开。在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果中最关键表述无疑是“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这一表述的含义并不明确,也没有澄清是否存在人为故意因素。然而不论是否纯属系统漏洞,光大证券及其子公司光大期货在16日这个交易日的操作已涉嫌操纵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表述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而光大证券在发生“乌龙指”事件后,面临巨大亏损的风险之下,其子公司光大期货买进大量股指期货空单对冲,利用 “乌龙指”内幕未披露的信息不对称,在股票和期指市场中打了一个时间差,结果是自身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跟进的投资者则纷纷被套。
如果在这一事件中,光大证券最终能够以轻微代价脱身,那么对于整个市场的信心打击将极为沉重,也将埋下极高的风险危机。正如新华社发文指出:“看到光大证券因一个小小的"乌龙",竟可以撬动沪指快速上涨百点,其他更具备实力的券商是否会蠢蠢欲动,用更为隐蔽而低调的方式来操纵市场?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很少有对券商操纵交易进行刑事问责的记录。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凭内幕消息指使他人购买股票以牟利,只不过获刑4年罚款300万元。对券商为自身经营目的“有意无意”操纵交易的行为,监管层多数只是“警告”了事。证监会主席肖钢就曾表示,近年来股市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相较之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如美国的《投资人保护法》则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美国证交委对券商的处罚也相当严厉:2002年对高盛、美林等十大投行利用在公开发行股票市场的垄断操纵股价处以14亿美元罚款;1997年美林、高盛、JP摩根等30家券商因间接操纵纳斯达克股价被罚款9.1亿美元。
因此,证监会应以此次立案调查光大证券为契机,着重对操纵交易行为进行研判和加强监管建设,有必要的话更应提高处罚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