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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基金法》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钢盾

2013年07月31日 08:34   来源:南方日报   蓝云

  新《基金法》于6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如增加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补充了基金托管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等内容,从法规上加大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新《基金法》的重要精神之一。 近日,广东证监局组织辖区内多家基金公司开展了题为“加强权益保护,防范投资风险”的新《基金法》的宣传教育活动。新法实施,有望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钢盾。

  新《基金法》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从事“老鼠仓”等背信行为。另外,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这些制度如果落到实处,将有力地将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的利益绑定。

  基金投资人也要学会用新《基金法》赋予的权力进行维权。新《基金法》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新增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作用。

  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下,新《基金法》开始实施后,基金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些竞争不仅来自同业,也来自券商、保险等机构。不同的机构具备不同的优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水平来挑选基金管理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基金管理人范围的扩宽,加剧了基金管理行业的竞争,同时有利于基金管理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

  其次,新《基金法》拓宽了基金的销售渠道,投资者的购买渠道将更加多样化。和新《基金法》配套并同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将基金销售渠道拓展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基金网上销售不仅大大方便了投资者,而且通过竞争销售费用有望下降,以往银行渠道一家独大的格局或将改变。

  新《基金法》关于浮动费率的内容引起了投资者很大的关注,因为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少交管理费。最近已经有一些公司率先降低费率,让利给投资者,这就是费率的竞争给投资者带来的实惠。

  (作者单位: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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