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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小微企业免税上限为何设在2万元

2013年07月30日 16: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0日讯(记者 蒋柠潞)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对此,财政部表示,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在此背景下出台这一政策,凸显了政府对小微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视和支持。

  财政部认为,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此次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1年,我国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和1,000-5,000元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均已选择了2万元的上限。全国900多万个体工商户因此实行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例超过60%。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经营实体,经营规模比较相近,因经营实体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政策确实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决定出台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实现了两者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此项政策的力度不够大,受益面不够广,希望进一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对此,财政部表示,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是适当的,措施是有力的,也是比较公平的。一方面,每个企业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经营的税收敏感度更高,对政策扶持的需求更大,同时,这些企业往往也最具有活力和发展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的扶持效果。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减免税规模过大,将会影响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实际反而会削弱财税政策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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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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