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债券市场的监管风暴还在延续。
日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下称“公告”),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
公告指出,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办理扣划、继承、抵债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此举旨在遏制不能在前台交易的低门槛丙类户等线下交易,防止故意做价,但同时也增加了正常交易的难度。但事实上,自2005年央行放开丙类户交易功能之后,债券市场交易上的猫腻,监管层便早有关注。
“之前问题出现时,相关政策颁布后,一些空壳、单凭垫付套利丙类户也逐渐淡出视野,但这并不能遏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各类利益输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唐楚薇认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私募等)的监管,分属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部门有6个之多,对于债券投资的理解不同、规定不一,造成了这个市场的混乱局面,监管漏洞频现。
公告最后强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中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监管层也意识到不同部门规定中的不统一。
早在年初,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便呼吁:“在‘大资产管理时代’,行业内部乱象丛生,必须要进行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律,同时要加强协调监管。”
统一监管并不是要否认当前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监管模式,但是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而言,目前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猛,分业监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状况,因此在统一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之前,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协调。
纵观现阶段的中国金融市场,由于监管有三位,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套利,银行间债券市场乱象只是这种制度下暴露出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金融行业急速成长,在分业监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创新层出不穷,跨界经营愈演愈烈,也跨越了最初的监管范围。
“整个管理层是否有一个对经济的统一把握,是否有统一的管理技巧,是否有统一的管理制度,是否有统一的管理组织,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恰恰我们欠缺的往往就是这些。” 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康指出,现在确实需要讨论统一管理,管理过程中大量的混业经营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未雨绸缪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或许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将规则统一之后,诸如债市借助监管空子不规范交易的行为便会“标本根治”。(农村金融时报 李林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