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债期货推出开始倒计时,相关的配套指引也开始陆续发布。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券商交易指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基金交易指引》)。两个《指引》明确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此外,豁免了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参与国债期货的比例限制,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的5%计算
记者了解到,《券商交易指引》是在原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维持了原有《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总体框架不变。但是,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也相应调整完善有关监管要求。因为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在交割方式、价格波动、现期货联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增加或完善了相应内容。
首先,明确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风控指标计算要求。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有关风控指标要求仍继续适用现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国债期货上市平稳起步、安全运行,初期拟从严控制投资规模,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5%计算国债期货投资规模,今后再适时进行调整。并将国债期货投资规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进行规模控制。
其次,针对国债期货特点,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券商交易指引》针对国债期货的特点,增加相应风险管理要求,要求证券公司要全面了解国债现货市场交易机制、价格连续性等特点对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的影响,同时也要熟悉国债期货交割规则,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
第三,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取消有关“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条款,《券商交易指引》不再对“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规定,对于2013年6月1日前设立的“大集合”和实际人数超过200人的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视合同的具体约定区别对待;取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条款,《券商交易指引》不再对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
持仓规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国债期货是重要的基础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从基金的角度来看,参与国债期货很有必要。针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基金交易指引》主要对参与国债期货的基金种类及比例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基金交易指引》明确,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明确提出除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原则。明确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此外,豁免了保本基金及特殊基金品种参与国债期货的比例限制,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按照套期保值、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的思路,严格限制投资比例。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二是控制投资杠杆: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市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国债期货交易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以应对赎回需要;封闭式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此外,《基金交易指引》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决策制度。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日报 侯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