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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妻名义买保险 分手后闹官司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10日 09:23
    离婚前用妻子的名义买了保险,离婚后却为了这2万多元的保险金和利息闹上了法庭。6日,江阴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黄某和被告陈某各半所有22307.97元的保险本金和红利。    

    男方黄某诉称,2002年3月,他以前妻陈某的名义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保险费2万元,保险期为5年。2004年6月,他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2007年3月30日到期的保险单在到期前由他保管,但陈某至今未将保险单交给他。故黄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金和分红利息归自己所有,并由陈某承担诉讼费用。而陈某则辩称,该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她本人,保险费属于其个人财产,黄某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和被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以个人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分红保险,该保险期满后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6月双方离婚时,该财产未作处理,故双方有平等分割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22307.97元的保险费及红利,黄某和陈某各半所有,诉讼费也由两人均摊。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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