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证券日报》的信息显示,2010年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经证监会调查,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2014年几十名股民认为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投资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中心接到法院的案件调解委托后,围绕双方争议要点,中心研究分析双方诉求背后潜在的真实需求,理清法律关系,设计初步方案。在该案中,对于该上市公司而言,其潜在的需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尽量降低负面影响,修复与投资者的关系,维护公司自身形象;二是避免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数量出现井喷,尽量减少赔偿数额。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是争取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二是避免繁琐冗长的程序,少花时间和精力,尽快拿到赔偿。两者的需求有冲突,也有契合点。中心据此提出初步调解方案。
通过为纠纷双方分析利弊,因势利导,引导双方达成一致。中心就初步方案分别征求纠纷双方意见,并根据双方反馈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的调解方案并适时召集纠纷双方进行面议。经过中心多次的耐心工作,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达成了和解意向,同意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按照先前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所确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并由该公司进行赔付。在中心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和解协议。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上市公司按期履行赔付,投资者前往法院撤诉,至此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中心对该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的成功调处,弥补了以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空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调解工作得到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认可;二是案件调解起到了化解纠纷和投资者教育的双重效果。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三点启示:一是要把握好“中立、专业、高效”的调解定位;二是要平衡投资者维权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关系;三是监管部门的支持引导将有力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