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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资金可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

2015年10月22日 10: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何川

  经济日报讯 (记者何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日前发布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解答,并称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均可投资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权,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对于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明确表示,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

  同时,主办券商须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等。

  此外,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由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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