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93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关于博时天天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02 号)准予注
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
4、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8、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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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0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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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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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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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 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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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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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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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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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 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
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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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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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
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
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
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
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
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及
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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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 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 年 7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3.1.28-至今)的基金经理、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6.26-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7.25-至今)、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3.8.22-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10.22-至今)的基金
经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今)、博时月月盈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 22 日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 年 09 月 18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博时安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保证金 ETF 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张勇先生(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8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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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2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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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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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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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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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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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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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52-1171
联系人: 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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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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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0)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1)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1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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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1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1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22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7)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1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1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2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21)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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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2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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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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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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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3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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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4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4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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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4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4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4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29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5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5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5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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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5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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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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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100 元; 500 万元
代销:5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0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 份(按交易账户 500 万份(按基
统计) 金账户统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时,份额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即在计算持有人各交易账户持有的份
额总数以确定是否符合升降级标准时,仅统计投资者在此类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的份额,
份额升降级仅针对投资者此类交易账户下的份额。
2、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指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基金账户内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指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需注意,若销售机构仅销售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机构内的基
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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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
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
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确认失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
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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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93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关于博时天天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02 号)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自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共募集1,083,053,135.23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68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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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年9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投资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
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
2、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对
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0万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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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以及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
回;
7、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
中扣除;
8、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2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 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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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0,000.00×1.00=10,000.00 元。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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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1、12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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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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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对应的运作期到期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
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登记
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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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含 1000 元)。
(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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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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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 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企业债
券和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及 /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或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或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
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降低各类风险,并争取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状况、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通过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
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同时控制组合内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天以内。
(二)利率策略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通过定性分析与 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判断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收益率
曲线等,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三)回购配置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层上,强调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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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
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四)个券选择策略
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
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五)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目标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
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
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
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
投资。并且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
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
金留存、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并且,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赎现
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 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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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
四十。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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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
为AAA级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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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拟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
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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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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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43,900,717.22 51.38
其中:债券 643,900,717.22 51.3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5,600,858.40 11.6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7,982,276.78 35.75
4 其他资产 15,665,424.96 1.25
5 合计 1,253,149,277.3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3,019,763.49 6.19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5-05-29 131 为控制流动性风险,当日存款到期未续做 5 个交易日
2 2015-06-01 128 组合未进行交易,市场被动波动导致 4 个交易日
3 2015-06-02 127 组合未进行交易,市场被动波动导致 3 个交易日
4 2015-06-03 126 组合未进行交易,市场被动波动导致 2 个交易日
5 2015-06-04 125 组合未进行交易,市场被动波动导致 1 个交易日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平均剩余期限
号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5.83 6.1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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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天(含)—60天 10.1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5.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25.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16.9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67 6.1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262,310.59 5.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262,310.59 5.9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3,638,406.63 48.64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643,900,717.22 54.60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比例(%)
1 041460111 14 永泰能源 CP002 630,000 63,000,698.47 5.34
2 041461062 14 晋焦煤 CP002 600,000 60,066,464.39 5.09
3 011537003 15 中建材 SCP003 600,000 59,914,441.60 5.08
4 041563008 15 首钢 CP002 500,000 50,186,485.66 4.26
5 041564038 15 中盐 CP002 500,000 50,016,211.32 4.24
6 041459068 14 新投 CP001 400,000 40,060,376.69 3.40
7 071504006 15 广发 CP006 400,000 39,995,436.32 3.39
8 041454054 14 方洋 CP002 300,000 30,207,373.60 2.56
9 140223 14 国开 23 300,000 30,132,549.64 2.55
10 011599201 15 厦翔业 SCP003 300,000 30,033,289.74 2.55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23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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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8.2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息
债的摊余成本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897,590.58
4 应收申购款 2,767,834.3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665,424.96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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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天天增利货币 A
业绩比
份额净 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较基准
阶段 值收益 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
率① 准差② 准差④
③
2014.8.25-2014.12.31 1.5021% 0.0070% 0.4771% 0.0000% 1.0250% 0.0070%
2015.1.1-2015.6.30 1.7577% 0.0022% 0.6695% 0.0000% 1.0882% 0.0022%
2014.8.25-2015.6.30 3.2863% 0.0049% 1.1466% 0.0000% 2.1397% 0.0049%
2、博时天天增利货币 B
业绩比
份额净 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较基准
阶段 值收益 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
率① 准差② 准差④
③
2014.8.25-2014.12.31 1.5884% 0.0070% 0.4771% 0.0000% 1.1113% 0.0070%
2015.1.1-2015.6.30 1.8800% 0.0022% 0.6695% 0.0000% 1.2105% 0.0022%
2014.8.25-2015.6.30 3.4983% 0.0049% 1.1466% 0.0000% 2.3517% 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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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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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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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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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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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
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
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
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结转方式为按日结转,对于目
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构,暂采用按月结转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
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 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若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值,在收益结转时,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当
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若累计未结
转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的基金份额,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从赎
回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缩减投资人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因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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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销售机构支持的每日结转的情况下,本基金每个自然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采用按月结转方式的,本基
金每月例行对上一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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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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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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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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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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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其中,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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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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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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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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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金融 债和企业债的 发行人不能 按期还本付 息和 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
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投资价
值会因此降低。
(6)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
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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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
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
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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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提供销售服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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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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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但在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前提下,无论采取何
种合并方式,合并后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适用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费
率均不得高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并前的费率。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合并基金的其他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其他基金的
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拟与被合并基金进
行合并的预公告,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的合并方案,同时需披露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
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与本基金进行合并的事
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间。
(2)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与本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与
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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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预公告发出后或合并实
施前(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一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 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合并后新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
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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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
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基金管理人在
本基金合并失败后有权决定本基金继续存续或终止。
(1)被合并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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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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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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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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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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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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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
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披露。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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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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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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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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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方之二以上(含三方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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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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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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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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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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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或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或同业存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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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
四十。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AAA级
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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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4、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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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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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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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
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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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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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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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e通
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
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寄
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
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
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
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
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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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版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
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
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 08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及柜台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2015 年 08 月 1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2015 年 07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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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四)2015 年 06 月 1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610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五)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六)2015 年 04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河北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十)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关于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B 类)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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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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