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桂小笋
ST生化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事件又出现了最新的进展。《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获悉,10位投资者因ST生化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投资者代理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开庭当天,ST生化方面并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而是由员工代表公司出庭,且“ST生化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今年1月10日,ST生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关联公司担保、重大涉诉事项等领域存在违规,因此,对振兴生化开出了罚单。
“公司隐瞒涉及重大担保未披露以及重大诉讼未披露,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随着民事处罚的落地,民事索赔诉讼接踵而来。”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
从公开的信息可知,今年以来,因ST生化虚假陈述而提出索赔诉讼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公司多次发布公告称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多位投资者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解释,此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在2015年7月份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资料,第一批诉讼的共计10位投资者,索赔总金额为116万余元,案件在2015年9月22日及9月23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过,“ST生化方面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而是由员工代表公司出庭,并且ST生化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公告显示,投资者索赔的原因,是“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然而,被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因此,要求公司就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认为,根据ST生化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期间买入该股票并且未在此期间全部抛出的投资者,如果在2013年7月11日之前因持有或者卖出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均可向ST生化提出索赔,投资者在2013年7月11日之后因该股票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对索赔没有任何影响。
据王智斌介绍,庭审中,ST生化“对于我们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并无异议,但ST生化认为,即便投资者有损失,其损失也是系统风险造成的,与其虚假陈述无关。”
对此,王智斌解释,这种抗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ST生化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是2015年5月6日,该日振兴生化股票以跌停收盘,在随后的三个交易日中,振兴生化再次两度跌停,而同期深成指微涨0.58%,ST生化将其股价在揭露日之后的下跌归咎于系统风险,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