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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案:大股东主动赔偿 责任主体应有担当

2015年09月16日 07:27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证券日报》记者的信息显示,2013年3月22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1月14日,经查实,证监会公布对海联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联讯存在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依法对海联讯、相关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保荐业务收入、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有的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4年7月18日,为维护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受到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利益,切实承担相应责任,海联讯4名控股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公众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运作贯彻了“充分补偿”和“便捷操作”两大基本要求,与此同时,基金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流程优化和机制创新,更具可复制性和机制化,也更便于投资者参与。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控股股东责任自负;二是引入调解机制;三是流程更优化;四是坚持充分补偿。

  此案同时带来两点启示:一是违法责任主体改正错误、主动赔偿是责任自负的应有之义;二是建立投资者补偿长效机制需相关各方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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