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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进入新阶段

2013年12月07日 07: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专家表示,对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强化将会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此次IPO改革意见对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比较实,表明了监管层对保护投资者的明确态度,非常好!”著名证券市场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看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

  宋一欣认为,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表述很多,例如,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这种对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强化将会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他强调说。

  “强化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将会导致各中介机构进一步分化,专业能力强、秉承职业操守的专业机构将更具有竞争力,未来中介机构质量的提升也会加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区审计主管合伙人赵柏基向记者表示,只图一时之利,对发行人未尽审慎核查之责,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中介机构将难逃法律之剑和市场的淘汰。

  “结合肖钢主席日前在上证法治论坛上的讲演和IPO改革意见中对投资者保护的表述,可以看出监管层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积极态度”宋一欣认为,肖主席在上证法治论坛上通过建议修改证券法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此同时,证监会作为监管层,从行业的角度更完善的提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内容,通过前端“法”的保护和后端“行业”的保护,资本市场形成了保护投资者的良好氛围,全面构筑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方案,将助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进入新阶段。

  赵柏基则认为,以“法”治市的监管理念及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将为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奠定制度基础。只有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的监管环境下,我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够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回归投资的价值本质。(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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