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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积极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09月01日 10: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08 号文核准,

  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4 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39,139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3,125,506,923.65 元,

  折合基金份额 3,125,506,923.65 份。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获书面确认,建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 年 1 月 17 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

  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到期操作期间后变更为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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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3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38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39

  八、基金的存续..........................................................................................................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十、基金的投资..........................................................................................................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4

  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2

  5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积极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的存续、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积极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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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规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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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变更 指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等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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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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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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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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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 2011 年 3 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

  奖项。1983 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

  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研究所科员、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东四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朝阳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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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

  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第一巡

  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

  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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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

  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

  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

  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

  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同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

  员、项目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

  行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副处长;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

  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

  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处长)、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副处长);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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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

  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副处长)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

  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博士。曾任天津通

  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研究部副主管、研究部

  主管、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职,2009 年 3 月 17 日至 2011 年 3 月 3 日

  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5 月

  5 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2 月 17 日起任建信

  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4 日至 2014 年 3 月 6 日

  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起任建信保本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1 月 23 日起转型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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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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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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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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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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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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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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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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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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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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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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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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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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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cpsrb.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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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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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htsec.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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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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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bhzq.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5)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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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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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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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htfund.com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5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36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陈熹

  37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

  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力争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8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08 号文核准,

  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4 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 39,139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3,125,506,923.65 元,

  折合基金份额 3,125,506,923.65 份。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1 年 1 月 18 日获书面确认,建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 年 1 月 17 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

  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到期操作期间后变更为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根据《建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操作期结

  束后,《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具

  体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网址:

  www.ccbfund.cn。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41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42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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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年指365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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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即: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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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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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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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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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

  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力争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是获取长期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通过个股

  和个券精选,优化投资组合,有望实现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严谨、规范化的选

  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略,在

  大类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两个层面上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实现大类资产的积极、动态配置。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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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水平及其相关性的判断而制定。据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

  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制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除上述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

  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

  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以季度为周期,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

  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

  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对资产配置进行及时调

  整。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实现在整体投资组合层面的第一重优化。

  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从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

  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结合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

  2)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额、股市成交状况、银行回购利

  率走势等方面对市场流动性和资金流向进行分析;

  3)对股市估值及风险进行分析。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A、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 A 股估

  值水平和历史估值水平、同一时期 H 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合

  对 A 股合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 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B、绝

  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 FED 模型、DCF 模型和 DDM 模型计算市场合理估值水平,与

  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4)对债市估值及风险进行分析。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

  构、通货膨胀率、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同

  时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前景对公司财务进行分析,从而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

  影响,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5)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

  状况,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从而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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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和多

  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可能导致行业配置过

  度集中的风险。为此,本基金将运用行业偏离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

  制。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首先通过麦克尔波特优势竞争企业要素理论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的评判,

  主要选取具备一项或多项企业竞争优势要素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如下

  表所示)。

  资源优势 拥有稀缺、垄断的自然资源或市场资源

  技术优势 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壁垒较高;技术领先

  规模优势 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具有规模生产成本优势

  品牌优势 拥有世界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行业知名度高

  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提供独特细分市场产品,子行业垄断或

  市场优势

  寡头垄断者;受非关税壁垒政策保护的行业

  管理优势 已经真正执行现代企业制度

  具有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出口特有资源禀赋的优势行业;对外开放较早、

  国际优势

  关税壁垒较低的行业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力雄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较大潜在或现实

  股东优势

  支持力度

  2)财务数据定量分析

  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本基

  金将采用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综合评估的的方式选取兼顾成长和价值的上市公

  司。其中,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包含如下指标

  价值因子 成长因子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 ROE (1-红利支付率)

  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年现金流/市值(C/P) 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销售收入/市值(S/P)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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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票选择

  通过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评估,运用综合打分方法,精选个股作为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

  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

  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A、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定

  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B、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C、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债券类属间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

  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金融债、公司

  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

  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D、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

  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

  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

  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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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有较高信用等级、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C、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D、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E、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

  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重点关注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

  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或房地产抵押证券。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 300 指数+45%×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

  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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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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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投资管理体系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

  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公司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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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

  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

  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证券池。交易

  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了解宏观

  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挖

  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对资金利率走势及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

  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利率监测报

  告、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

  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

  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

  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身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对指令予

  以审核,然后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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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部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

  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

  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投资组合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9,915,164.56 70.39

  其中:股票 249,915,164.56 70.39

  2 固定收益投资 47,403,130.10 13.35

  其中:债券 47,403,130.10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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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027,593.79 15.22

  7 其他资产 3,674,708.68 1.04

  8 合计 355,020,597.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1,708,428.80 27.4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822,240.00 0.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9,811,970.24 35.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865,295.52 9.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707,230.00 0.81

  合计 249,915,164.56 74.9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号

  例(%)

  1 601111 中国国航 2,175,300 35,109,342.00 10.52

  2 600029 南方航空 2,214,264 32,195,398.56 9.65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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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00115 东方航空 2,579,823 31,783,419.36 9.53

  4 300059 东方财富 290,000 18,296,100.00 5.48

  5 300017 网宿科技 313,856 14,569,195.52 4.37

  6 000651 格力电器 208,668 13,333,885.20 4.00

  7 600060 海信电器 538,700 13,246,633.00 3.97

  8 002465 海格通信 385,700 12,415,683.00 3.72

  9 601021 春秋航空 97,000 11,594,410.00 3.48

  10 000089 深圳机场 809,344 9,129,400.32 2.74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中国国航(601111)占比超出基

  金资产净值 10%,该股票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停牌。基金管理

  人将在该股票复牌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553,189.00 7.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259,000.00 3.07

  7 可转债 10,590,941.10 3.17

  8 其他 - -

  9 合计 47,403,130.10 14.2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1 010107 21 国债⑺ 250,620 26,553,189.00 7.96

  2 132001 14 宝钢 EB 57,270 10,590,941.10 3.17

  14 株新材

  3 101460013 100,000 10,259,000.00 3.07

  MTN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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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632.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51,275.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1,356.08

  5 应收申购款 1,237,444.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74,708.6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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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关于筹划非公开

  1 601021 春秋航空 11,594,410.00 3.48

  发行股票事项

  关于筹划非公开

  2 601111 中国国航 35,109,342.00 10.52

  发行股票事项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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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

  阶 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4 年 1 月 23 日

  35.56% 0.78% 34.83% 0.67% 0.73% 0.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

  64.92% 2.02% 16.05% 1.24% 48.87% 0.78%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4 年 1 月 23 日

  123.58% 1.34% 56.47% 0.90% 67.11% 0.44%

  —2015 年 6 月

  30 日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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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63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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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5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66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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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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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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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70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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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2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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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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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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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77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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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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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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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

  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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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

  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跌时

  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

  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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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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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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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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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86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7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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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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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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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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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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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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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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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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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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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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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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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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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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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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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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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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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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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生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生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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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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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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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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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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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基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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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B、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卖出;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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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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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113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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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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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116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117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18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119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120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121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122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123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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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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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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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127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128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指定报刊和/或

  1 2015-07-17

  旗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投基 指定报刊和/或

  2 2015-07-16

  有道”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公司网站

  告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全场 指定报刊和/或

  3 2015-07-07

  基金 0 折购”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指定报刊和/或

  4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基金 201-06-26

  公司网站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指定报刊和/或

  5 2015-06-02

  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公司网站

  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指定报刊和/或

  6 2015-05-28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 指定报刊和/或

  7 2015-05-27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

  指定报刊和/或

  8 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03-28

  公司网站

  告

  129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指定报刊和/或

  9 2015-03-21

  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公司网站

  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指定报刊和/或

  10 2015-03-11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工 指定报刊和/或

  11 2015-03-04

  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130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1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1.《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1 至 3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4 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32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133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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