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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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6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 6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1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7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风险揭示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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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
法律法规和《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2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0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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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由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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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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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
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
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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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
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
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
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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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
区域,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
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
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
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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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 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 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
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
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
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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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
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
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
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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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
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
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
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 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 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
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
司、北京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
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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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 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
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滨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上海振华职校、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美
国管理协会、平安证券工作。200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现任
研究部副总经理兼资本品组组长、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今)、博时产业新动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6 日至今)。
王俊先生,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
股票(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22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詹凌蔚先生(2005 年 1 月 6 日至 2007 年 3 月 14 日);邓晓峰先生(200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 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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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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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1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1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1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7.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18.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9.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20.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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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2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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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
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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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亿元,
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
拨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
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
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
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
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
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
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
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
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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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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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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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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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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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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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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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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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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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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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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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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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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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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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4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4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810777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43)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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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yitfund.com
(4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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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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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5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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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5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5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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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5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6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6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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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6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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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6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6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38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7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7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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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7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8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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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8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8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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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8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8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8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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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8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8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9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9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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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9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9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9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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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9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9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9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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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9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0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0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0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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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0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0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0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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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0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0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0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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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1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1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1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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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14)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1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51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1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1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2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52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2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2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2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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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龙
电话:(021)58876741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4 年 11 月 18 日起到 12 月 29 日止,共募集 1,209,641,741.0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25,154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 月 6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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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申购、赎回和买入、卖出本
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5 年 2 月 22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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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2.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本基金于 2005 年 1 月 17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00 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本基金于 2005 年 2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00 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4) 本基金于 2005 年 8 月 25 日开始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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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的限制
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 交易帐户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最低持有限额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份)
500 500 100 20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 15:00 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1) 日常申购费率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日常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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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M <500 万元 1.20%
500 万≤M <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 日常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2 年 0.50%
2 年≤Y<3 年 0.25%
Y≥3 年 0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 1.040 × ( 1 + 1.5% )=1.0556 元
申购份额 = 40,000 / 1.0556 = 37,893.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 ( 1 - 0.5% ) = 1.01092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092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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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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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接受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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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金份额净值。
(二)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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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 T 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
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6 年 7 月 12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
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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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 500 万元 1.20%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6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
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投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博时一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或产业结构即将发生根
本性改变的历史机遇,并将这种历史机遇深化为可投资的主题,即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
费升级这三大主题;通过投资于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
业及原材料行业,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地成为这三大主题行业巨大增值过程中的受益者,获
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 5 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城市化、工
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可投资的主题。工业化过程既是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迅速完善及能
源与矿产资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逐步城市化的过程。同时,在工业化和城
市化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必然带来消费的繁荣和消费的逐步升级。相应地,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这三大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将相对于经济的整体水平拥有较为
显著的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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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的主题有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经济增长主题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对投资方向作出适合经济增长主
题变化的调整,并于调整前 3 个月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 80%的股票资产将投向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
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
(三)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20%×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是富时集团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通市值最大的
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
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 95%,但这一投
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会控制在 80%以内。所以,本基金加入 20%的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与 80%的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售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在 1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在基金实
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类
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 20%的部分投资于
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五) 投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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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主动投资基本理念基础上,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工业化和消费升级的阶段性特征,选择其中成长相对持续
的消费品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行业及业务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原材料行业作为
投资重点,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
1. 行业基准权重
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富时中国 A600 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
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例将以富时中国 A600 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
三大行业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在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投资价值评
估,结果结合个股精选结果,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间
的投资比例。
2. 行业权重的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各大行业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
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三大行业及不同
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
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其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三大行业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
研究对象,从行业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及行业景气周期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在
各细分行业中,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
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具体地,本基金根据以下三方面对细分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评估行业成长性
行业成长性是影响行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成长的动力来源于消费、投资及
出口的拉动,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细分行业横断面分析评估行业短期及长期增长前景。行业所
在市场的演进阶段也是影响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行业在导入、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行
业增长速度会有较大差异。进口占行业销售比例高的行业,进口替代的空间大,行业增长的
前景要好于出口比例高的行业。
(2)评估行业盈利能力
评估行业盈利能力的目的在于从定性角度把握行业将增长转化为利润的潜力。行业的盈
利能力是由行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能力、行业集中度、资本密集度等因素决定的。由于
自然或政策管制以及品牌、行业集中度高所形成垄断或准垄断会增强行业的定价能力,从而
提高行业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过高、供应商的侃价能力过强以及所提供产品的同质性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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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行业的盈利能力。
(3)评估行业当前所处的景气周期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
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时间序列的波动特征来评估行业当前所处景气周期。
综合以上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将会给出各细分行业的投资评级报
告,本基金的行业投资评级分五类,即强烈增强、增强、中性、减配、强烈减配。基金经理
将根据行业评级报告及自身判断,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调整。
股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
建投资组合阶段。
3.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风格特征设计股票选择流程和选股变量,具体分三步
进行:
第一步:上市公司风格划分,即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业绩波动特征,采用经
营杠杆、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等指标将全部上市公司
分成平稳增长与周期波动两大类别。
第二步:股票初选,即使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平稳增长及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对全部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类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甄选,以过滤掉大部分不具备竞争力的非主流
企业。
对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中平稳增长型公司,本基金采用 ROIC 模型进
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投资资金(IC)、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投资资金回
报率(ROIC)、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0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对于上
述三个行业中周期性公司,本基金采用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
采用经营杠杆、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款及存货周转率、投资资金回报率等反映周期性公司
主营业务阶段特征的系列指标。
在完成第二步筛选后,本基金还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即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信
息真实性判断及可比性调整,以尽量避免财务欺诈及建立上市公司间业绩的横向可比性。
第三步: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
两个层次的研究。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寻找最具发展潜力的子
行业并对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财务
基础稳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逐渐凸现、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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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选股流程后,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基础,以 GICS
行业分类标准为原则,建立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
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调节投资于股票
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本基
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方面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等因
素;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 60%-95%;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 1 和第 2 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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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8,533,737,071.69 88.19
其中:股票 8,533,737,071.69 88.19
2 固定收益投资 501,750,000.00 5.18
其中:债券 501,750,000.00 5.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8,340,475.68 4.22
7 其他各项资产 233,131,911.79 2.41
8 合计 9,676,959,459.1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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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296,993,924.18 3.1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01,671,038.80 48.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3,618,890.90 3.80
E 建筑业 169,072,667.81 1.81
F 批发和零售业 285,677,701.71 3.0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9,438,595.52 2.2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 443,653,874.73 4.76
J 金融业 1,953,875,153.53 20.97
K 房地产业 57,071,000.00 0.6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6,269,223.00 0.6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636,936.39 0.2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27.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5,755,437.44 1.99
S 综合 - -
合计 8,533,737,071.69 91.6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688 上海石化 75,000,000 804,750,000.00 8.64
2 601318 中国平安 9,600,000 786,624,000.00 8.44
3 600036 招商银行 35,000,000 655,200,000.00 7.03
4 000333 美的集团 8,099,894 301,964,048.32 3.24
5 601166 兴业银行 12,450,000 214,762,500.00 2.31
6 600115 东方航空 16,999,886 209,438,595.52 2.25
7 000858 五粮液 6,500,080 206,052,536.00 2.21
8 000963 华东医药 3,207,586 200,474,125.00 2.15
9 300186 大华农 3,999,871 174,394,375.60 1.87
10 000538 云南白药 1,999,973 172,537,670.71 1.8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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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501,750,000.00 5.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1,750,000.00 5.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01,750,000.00 5.3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50211 15 国开 11 5,000,000 501,750,000.00 5.3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35,551.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6,022,233.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62,337.58
5 应收申购款 20,811,7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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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131,911.7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963 华东医药 200,474,125.00 2.15 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④业绩比较
①净值 ②净值增长 ③业绩比较基
期间 基准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标准差
2005/1/6-2015/6/30 1011.49% 1.43% 261.64% 1.45% 749.85% -0.02%
2015/1/1-2015/6/30 30.87% 1.97% 26.80% 1.77% 4.07% 0.20%
2014 年 61.36% 1.14% 35.80% 0.93% 25.56% 0.21%
2013 年 2.56% 1.36% -3.79% 1.09% 6.35% 0.27%
2012 年 17.16% 1.05% 5.20% 1.04% 11.96% 0.01%
2011 年 -9.63% 1.07% -21.99% 1.05% 12.36% 0.02%
2010 年 -10.61% 1.41% -5.55% 1.24% -5.06% 0.17%
2009 年 71.51% 1.40% 71.73% 1.63% -0.22% -0.23%
2008 年 -48.14% 2.19% -55.61% 2.44% 7.47% -0.25%
2007 年 188.61% 1.71% 112.31% 1.83% 76.30% -0.12%
2006 年 104.88% 1.16% 89.01% 1.12% 15.87% 0.04%
2005/1/6-2005/12/31 3.09% 0.82% -7.93% 1.10% 11.02% -0.28%
十四、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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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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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
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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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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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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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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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 6 次,基金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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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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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小于 50 万元 1.5%
大于等于 50 万元小于 500 万元 1.2%
大于等于 500 万元小于 1000 万元 0.6%
大于等于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两年 0.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5%
大于等于三年 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
3.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余额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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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进行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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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
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九)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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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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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bosera.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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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的逐步
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
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
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
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
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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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
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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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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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
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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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
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
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
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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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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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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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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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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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
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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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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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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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
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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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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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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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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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督促登记机构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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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登记机构承担,但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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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 e 通网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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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
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2.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
打印,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本基金收益分配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理
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
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
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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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
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
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
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
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 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三) 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
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 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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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15 年 03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
于博时主题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 2015 年 02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七) 2015 年 01 月 2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
于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 2015 年 01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九) 2015 年 01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
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 2015 年 01 月 1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115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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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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