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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票: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5年08月14日 09: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32

  十二、基金的销售..................................................................................................................... 33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四、基金的投资..................................................................................................................... 3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39

  十六、基金的财产..................................................................................................................... 40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44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5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二十四、违约责任..................................................................................................................... 5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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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一、 前言

  (一)订立《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

  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3

  基金合同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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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基金中的某一类

  别份额(转出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

  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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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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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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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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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七)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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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对应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方式、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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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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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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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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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两种。A 类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

  3、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具

  体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具体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及收

  取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取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内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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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5

  基金合同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或受标的指数成份券交易流动性影响,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1)至(7)项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

  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6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某一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受理投资者申请办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另行公告。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7

  基金合同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8

  基金合同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9

  基金合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0

  基金合同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1

  基金合同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3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

  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8、依据《基金合同》,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以“中债-新中期票

  24

  基金合同

  据总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5

  基金合同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26

  基金合同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27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8

  基金合同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

  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30

  基金合同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31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2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3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取得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

  中期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为基础,综合

  考虑债券利息类型、债券主体资质、债券剩余期限和债券流动性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

  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

  操作,以力争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的总回报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其他复

  制方法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35

  基金合同

  方法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抽样

  复制法,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为基础,综合考虑债券利息类型,债券主体资质、债券剩余期

  限和债券流动性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操作,以力争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抽样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主要根据标的指数各成份券构成,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券的发行规模、流动性、行业等因素

  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利率类型、发债主体资质和债券剩余期限进行分层抽样,选择部分抽样

  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确定投资组合

  中各债券的配置比例。

  1)债券预分层

  由于债券的利息类型、剩余期限和主体资质是债券价格的重大决定性因素,因此本基

  金在抽样复制时,首先按照债券利率类型进行分层;再根据债券的剩余期限进行分层;然后

  再按照债券的主体资质进行分层。

  2)分层抽样

  在每个债券同质层,主要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抽取成份券,并且根据债券发行主体行

  业、债券发行规模、市场流动性进行优化处理。

  3)确定最终抽样组合

  根据各债券分层的市值占比最终决定抽取样本的权重,并根据银行间债券交易特性及

  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调整,最终确定抽样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新

  债发行、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总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每个季度根据上述方法进行优化处理,调整债券投

  资组合及个券配置比例。

  2)不定期调整

  36

  基金合同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成份券组成发生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运用抽

  样复制方法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标的指数新债纳入规则,本基金将综合考虑组合调整需求,参与债券一级市场

  投标;

  c)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的流

  动性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其他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债

  券市场的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

  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或由此引起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基金

  名称的变更,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7

  基金合同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其他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债-新中期票据总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

  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应联接基金运作模式的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38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9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0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1

  基金合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42

  基金合同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3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44

  基金合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5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46

  基金合同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47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48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9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0

  基金合同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1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52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53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54

  基金合同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5

  基金合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7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58

  基金合同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使用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59

  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60

  基金合同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61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62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

  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终止;

  8、依据《基金合同》,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以“中债-新中期票

  据总指数”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63

  基金合同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4

  基金合同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65

  基金合同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66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67

  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68

  基金合同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69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70

  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71

  基金合同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2

  基金合同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73

  基金合同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74

  基金合同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基金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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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南方中债中期票据指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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