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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债: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5年08月13日 10:2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1. 前言和释义....................................................................................................................... 2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4. 基金备案......................................................................................................................... 11

  5.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7.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 20

  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11. 基金的托管..................................................................................................................... 36

  12.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13. 基金的投资..................................................................................................................... 39

  14. 基金的财产..................................................................................................................... 44

  15. 基金资产估值................................................................................................................. 45

  16. 基金费用与税收............................................................................................................. 49

  17.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18.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19.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21. 违约责任......................................................................................................................... 63

  22.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4

  23. 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24. 其他事项......................................................................................................................... 66

  25.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2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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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标的指数

  中证 50 债券指数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 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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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开始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除外),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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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见《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

  售,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

  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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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

  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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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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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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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

  算,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

  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和具体方法详见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位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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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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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1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两种。A 类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赎回费;C 类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开始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除外。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收取赎回金额 0.5%

  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6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或受成份债券交易流动性影响,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当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导致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申购的情形。具体

  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7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18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19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和场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2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2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2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6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27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28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29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3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2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3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3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

  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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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37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8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以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 债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中证 50 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 50 债券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

  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

  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取整和替代优化,以

  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券发生调整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或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影响跟踪标的指

  数效果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构建替代组合。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

  性、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39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

  于中证 50 债券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本基金将采用最优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

  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

  取整和替代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最优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采取适当方法,如“久期盯住”、“比例盯住”等优化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调整,降低交

  易成本,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 50 债券指数各成份券构成,并综合考虑本基金资产规

  模、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对其逐步买入。当遇到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

  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其他市场因素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

  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

  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当基金规模过小时,根据债券市场成交惯例,基金可能只能购买部分成份券;当基金规

  模过大时,受到市场流动性和法规限制等影响,基金将从备选成份券中挑选替代债券或替代

  组合满足跟踪需求。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中证 50 债券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

  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券发行量变动,本基金将根据指数的新构成进行相应调整;

  2)本基金处理日常申购赎回时,资金量可能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相应成份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交易规模、交易惯例和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的流动性等因素,对债券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若成份券遇到退市、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或组合优化需要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4)本基金将以一定仓位参与一二级市场套利交易、回购套利交易、个券套利交易和放

  大交易,以期减小基金运作的有关费用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4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替代组合构建方法

  由于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整需求,基金管理人可构建替代组合。构建替代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债券久期、信用评级相似和交易市场相同的原则,选择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作为备选库;

  2)采用备选库中各债券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债券的相关性,

  选择正相关度较高的债券进一步考察;

  3)考察备选券的流动性,综合流动性和相关度两个指标挑选替代券,并使得替代组合

  与被替代债券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4)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我们将采取适当方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整体优化调整,如“久

  期盯住”、“比例盯住”等。

  1)久期盯住

  “久期盯住”策略是指投资组合久期与标的指数久期一致为目标,即满足:

  Durationindex i 1i Durationbondi

  50

  Duration portfolio j 1 j Duration

  N

  bondj

  Durationindex or Duration portfolio

  从而使得在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和标的指数走势一致。

  2)比例盯住

  “比例盯住”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债券和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波动情况的不一致,表

  现为隐含税率、信用利差和期限利差的变动。考虑各类型债券权重,力争基金组合各类型债

  券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类型错配的跟踪误差;考虑各个期限的债券权重,力争

  基金组合各个期限段权重与标的指数分布相匹配,减少期限利差变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 债券指数×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 债券指数从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银行间市场挑

  选 50 只流动性强、规模大、质地好的债券组成样本,是国内首只跨市场成份类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42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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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4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估值技

  术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估值技术时,本基金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变更估值技术并及时公告。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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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47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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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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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1.5 个

  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一点五/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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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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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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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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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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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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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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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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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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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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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

  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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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6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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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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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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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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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69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7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1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2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7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5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76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77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78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9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五(1.5 个

  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一点五/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 债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中证 50 债券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80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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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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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83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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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中证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证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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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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