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久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违约责任 ................................................................................................ 6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5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66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 订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障本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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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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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基
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
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
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
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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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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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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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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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帐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
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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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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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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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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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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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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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内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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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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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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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总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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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它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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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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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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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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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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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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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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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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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
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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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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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
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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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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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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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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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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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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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过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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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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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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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投
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
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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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6.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
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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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
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
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
能力、过程和可持续性,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
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MSCI 中国 A 股指数+20%×中信
全债指数+5%×1 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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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与
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参考
的主要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总体走势。主要包括 GDP 增长率等指标;
(2)货币与金融指标。主要包括对 M2 等货币供应指标以及长期国债
的到期收益率指标进行研究与预测;
(3)预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该项指标的研究主要由宏观研究团队借助
相关分析研究系统,并结合实地调研、综合参考外部相关信息等方式完成。
(4)上市公司总体基本面变动情况。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总体业绩预
期的调整方向及调整幅度。
(5)其他指标。包括市场信心指标,如股票市场新开户数变动情况等;
市场状况指标,如市场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述指标的研究结果,对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
价,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流程
宏观经济 货币与金 预期宏观 上市公司总体 其他
总体走势 融指标 经济政策 基本面变动 指标
证券市场当期 未来预期收益率
系统性风险 分析与预测
综合评价
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研究:
(1)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行业内部的竞争结构对于行业长期发展趋势
有关键影响,对行业内部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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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行业发展阶段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
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竞争对手数量、产品线分布、利润率水
平、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多种指标,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进行判
断,并据此确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盈利状况。
(3)各行业特定指标的分析。各个不同的行业均有一些特定的指标,
可以表征行业的总体状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这些指标加以重点考察。
(4)行业景气程度分析。行业景气程度变化亦是影响行业发展趋势和
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行业景气程度又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变化的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判断为基础,根据国家所处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给不同产业或行业的发展造成的差异,并综合考虑行业技
术进步、行业政策、行业组织创新、社会习惯的改变和经济的全球化等因
素,对行业的景气度作出判断。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综合评级,并
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行业配置流程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行业发展阶段分析 综 行
合 业
评 配
行业特定指标分析 级 置
行业景气程度分析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价值被低估和重视股东价值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发掘。在选股过程中,吸收与借鉴美国信安(Principal)金融集团
的 ISAR 模型(以下简称“ISAR 模型”),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作
进一步优化,以此为基础,构建初选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
股票进行研究和确认,形成核心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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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股票选择流程
发现 优化 实施 跟踪
流动性评分
研究员优化
买卖决定
基本面提升
趋势持续性 本基金
组合构建
相对估值具 组合
有吸引 事件风险
风险管理
力
投资者预期 竞争优势
提升
主体
定量模型 研究员 基金经理 投研团队
目标
宽度 深度 纪律 一贯
(1)流动性筛选
在进行个股选择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市场中的各只股票进行流动性筛
选,原则上规避流动性欠佳的股票。
(2)优化 ISAR 模型的定量选股分析
在流动性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利用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及
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选择股票的参考。
ISAR 模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基本面正在提升
B)基本面提升的可持续性
C)具有吸引力的相对估值
D)投资者预期提升
(3)进一步研究优化
在利用优化后的 ISAR 模型对股票进行排序、评分并选择股票后,研
究团队与投资团队通过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地分析上市公司对股东
价值的重视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战略执行力,以确保所选股
票确实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经确认后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将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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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
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债
券资产的类属配置比例。
在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与管理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
构配置、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
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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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5)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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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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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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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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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
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
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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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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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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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新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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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 50%。基金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选择分配方式的,本基金默认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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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
前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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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和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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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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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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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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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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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
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
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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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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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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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
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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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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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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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理签字或加盖名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各一份,备存二
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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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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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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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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