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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2015年07月28日 08:37    来源: 经济日报     何川

  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

  经济日报讯(记者何川)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明确了标的股权的范围、回购交易期限、融资额度的规模等。该办法自7月24日起实施。

  所谓的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通过场外市场,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证券进行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业务。

  从标的股权范围来看,它包括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从融出资金来看,该办法规定,券商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融入方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融入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确定融入方融资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从交易期限来看,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证券公司可以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提前(部分)返款和解除(部分)标的股权的质押。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场外市场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在报价系统和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注册)转让的其他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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