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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股权质押回购交易方案落地

中小微企业化解融资难获新“突破口”
2015年07月27日 06: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乔誌东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报价系统等场外市场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再扩张

  中国证券业协会7月24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则进行了明确。《证券日报》记者采访几家主要券商的负责人后发现,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报价系统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券商经营业绩。

  “由于此前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未得到完善,市场规模狭小、交易冷清、制度刻板,因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等只能按照传统的贷款思路和融资规则来开展业务。”招商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报价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开放市场机制日益完善,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将得到极大的拓展。

  该负责人认为,目前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公司优先考虑的仍是如何做好风险控制。不过,长期看将极大增加质权标的股供给,这将有助于证券公司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并有助于证券公司业绩增长。

  长江证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延展,场外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有效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运作,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同时能够扩展场外市场的融资功能,为场外市场提供流动性,也能够丰富证券市场产品种类,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为单一客户融资的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同时,《办法》还要求回购交易经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上述几家券商负责人均表示,这样的规定使证券公司资金的占用周期更短,可以提升资金的周转率,有利于证券公司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证券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以前,非上市公司以股票为担保的融资业务主要有银行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股权质押融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他融资途径。然而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审批周期较长,通常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信托股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率较低,成本较高,且大多需要企业用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担保。”华泰证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场外股权质押试点办法将使证券公司可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展客户短期资金融通渠道,提高客户存量股权的使用效率,提高场外市场的流动性,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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