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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

2015年07月24日 09: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38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九、基金的投资............................................................................................................................. 68

  十、基金的业绩.............................................................................................................................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8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七、风险揭示.............................................................................................................................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并依据以上规定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79 号)同时废止)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

  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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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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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5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

  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

  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

  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

  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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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

  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

  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

  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

  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

  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有员工 279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

  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东省

  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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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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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1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李晓铭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富国天源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富国低碳环

  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4 月期间,张晖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期间,陈戈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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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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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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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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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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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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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7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658.5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

  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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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此外,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

  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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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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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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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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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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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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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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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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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2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和 04 单元,29 楼 02 单

  法人代表: 欧兆伦

  联系电话: 021-28966000

  2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1-28963332

  联系人员: 陈莹

  客服电话: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 www.citibank.com.cn

  (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2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3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3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41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3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3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

  34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51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桃林路 18 号环球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417-427 号

  法人代表: 沈国军

  联系电话: (021)68558133

  传真电话: (021)68558236

  联系人员: 王嵘

  客服电话: 010-51268183

  公司网站: www.skyone.com.cn

  (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35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人代表: 李文义

  联系电话: 010-68083578

  传真电话: 010-68083578

  联系人员: 秦予

  客服电话: 010-68083601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 5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3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3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6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6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6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3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6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6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3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6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4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70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84784830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 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7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7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4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4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80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44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8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8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 8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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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8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8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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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9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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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9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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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38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4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04 年 6 月 11 日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合同》

  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生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设立募集期销售额为

  1,033,678,783.51 元人民币,转份额利息款为 39,240.18 元人民币。该资金扣除

  认购费,已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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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募集期共募集 1,033,718,023.69 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 7,42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

  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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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

  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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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4 年 9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5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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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

  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

  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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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9%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持有时间

  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8%,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多持有一

  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0%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M=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0.8*M=1.44%

  满 2 年不满 3 年 0.6*M=1.08%

  满 3 年不满 4 年 0.4*M=0.72%

  满 4 年不满 5 年 0.2*M=0.36%

  满 5 年以后 0

  M 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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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3%

  满 1 年不满 3 年 0.15%

  满 3 年以后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3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购费(C=A-D) 147.78 12,833.17 1000 元/笔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987,166.83 4,999,000

  申购份额(=D/1.200) 8,210.18 822,639.03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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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且持有时间少于一年,该日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3%=12,462.5 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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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50% 1.20% 0.60%

  后端认购费(F=A×B×E) 150 120 60

  赎回费(G) 30.75 16.2 0

  赎回金额(=D-F-G) 10,069.25 10,663.80 11,340.0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44% 0.72%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72.8 86.4

  赎回费(G) 36.9 19.5 0

  赎回金额(=D-F-G) 12,047.10 12,807.70 13,513.6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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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5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6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0;后端为:100021)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

  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后端为 10002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

  码:A 级为 100025;B 级为 100028)、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6;后端为 100027)、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29;后端为:100030)、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2;后端为:100033)、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 类为 100035;B 类为 100036;C 类为 100037)、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后端为 000154)、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

  6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后端为 000164)、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富国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富国高新技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60;后端为 000159)、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为 100067;C 类为 100068)、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029;后端为:

  000161)、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07,B 类为 000198,C

  类为 000109)、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91,C 类为 000192)、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220)、富国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39,B 类为 000140,C 类为 000141)、富国城镇

  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富国天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634,后端 000635)、富国富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代码:000638,目前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转换)、富国高

  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513,后端 000514)、富国收益

  宝货币市场基金(代码:000602,目前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及直销柜台开通

  转换)、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880)、富国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0940)。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

  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

  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金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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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转

  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6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64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65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际

  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的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富国

  6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

  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

  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

  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

  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

  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

  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6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

  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

  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

  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价值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与

  同类型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相对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对投资组

  合的动态调整来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回归价值,研究创造价值。

  价值型投资的关键在于坚持价值型选股标准,不能为追随某一市场热点而动

  摇理念、改变原则。本基金将明确股票投资组合的风格特征,确保为市场提供风

  格稳定、个性鲜明的价值型基金产品。

  6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经理对股票市场变动的趋势的判断,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金融资产上的分布以及股票组合的行业比例配置,并进行动态配比以规避

  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进行资产配置的依据是:(1)市场总体价值;(2)宏观经济面;(3)

  资金面;(4)政策面;(5)行业的景气度等。

  本基金原则上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遵循

  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层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1、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采取价值型选股策略。以公司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

  析为基础,同时结合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法,精选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我们

  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市净率 P/B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与同行业的或主营业务相近的其它公司相比,公司具有相对价值;

  (3)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确定的市盈率水平(动态市盈率)偏

  低;

  (4)企业拥有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5)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且其潜在

  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在遵循既定的资产配置方针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结合对行业和

  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研,筛选投资目标股。基金经理决定投资目标股的组合权重,

  并负责对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

  3、股票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1)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组合风险。

  6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坚持价值型投资策略,精选个股实现组合风险的控制。

  (3)充分注重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

  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五)投资风格

  坚持价值投资、分散风险、稳健运作、寻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

  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

  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1)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的基

  金契约、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基金经

  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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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业绩比较基准

  95%的中信标普 300 指数+5%的中信国债指数

  中信指数是可投资性比较强的综合指数,为很多基金所应用,市场接受程度

  较高。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3、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 P/B 值(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 A

  股市场的平均 P/B 水平;

  4、组合中 70%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9、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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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权益投资 5,787,584,506.18 89.04

  其中:股票 5,787,584,506.18 89.04

  2 固定收益投资 209,987,000.00 3.23

  其中:债券 209,987,000.00 3.2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7,066,840.54 5.65

  7 其他资产 135,123,206.98 2.08

  8 合计 6,499,761,553.7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048,964.50 0.28

  C 制造业 2,650,075,210.34 41.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500,000.00 0.27

  E 建筑业 290,524,665.30 4.53

  F 批发和零售业 968,921,031.32 15.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5,669,555.30 11.16

  J 金融业 464,212,177.56 7.24

  K 房地产业 611,769,011.86 9.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863,890.00 0.7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87,584,506.18 90.2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153 石基信息 4,200,000 511,980,000.00 7.98

  7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01166 兴业银行 22,367,221 410,662,177.56 6.40

  3 600309 万华化学 12,999,946 313,558,697.52 4.89

  4 600208 新湖中宝 36,000,000 310,680,000.00 4.84

  5 000671 阳 光 城 11,000,000 220,660,000.00 3.44

  6 300253 卫宁软件 1,248,863 203,689,555.30 3.18

  7 002221 东华能源 7,000,000 199,220,000.00 3.11

  8 600694 大商股份 2,999,936 160,136,583.68 2.50

  9 600858 银座股份 16,000,000 157,280,000.00 2.45

  10 000800 一汽轿车 8,000,000 156,800,000.00 2.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9,987,000.00 3.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9,987,000.00 3.2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9,987,000.00 3.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0327 14 进出 27 1,100,000 110,022,000.00 1.72

  2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 50,060,000.00 0.78

  3 120229 12 国开 29 500,000 49,905,000.00 0.7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明细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投资股指期货

  7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30,773.7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748,438.6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65,900.04

  5 应收申购款 5,478,094.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123,206.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74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671 阳 光 城 220,660,000.

  3.44 筹划重大事项

  00

  2 600858 银座股份 157,280,000.

  2.45 筹划重大事项

  0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4.6.15 至

  6.03% 0.69% -6.48% 1.01% 12.51% -0.32%

  2004.12.31

  2005.1.1 至

  14.84% 1.03% -6.08% 1.21% 20.92% -0.18%

  2005.12.31

  2006.1.1 至

  167.57% 1.36% 114.49% 1.33% 53.08% 0.03%

  2006.12.31

  2007.1.1 至

  118.41% 1.91% 149.87% 2.17% -31.46% -0.26%

  2007.12.31

  2008.1.1 至

  -43.83% 1.87% -62.43% 2.85% 18.60% -0.98%

  2008.12.31

  2009.1.1 至

  49.73% 1.42% 89.15% 1.93% -39.42% -0.51%

  2009.12.31

  2010.1.1 至

  5.89% 1.28% -10.31% 1.49% 16.20% -0.21%

  2010.12.31

  2011.1.1 至 -21.23% 1.12% -24.30% 1.23% 3.07% -0.11%

  75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12.31

  2012.1.1 至

  5.91% 1.06% 7.17% 1.19% -1.26% -0.13%

  2012.12.31

  2013.1.1 至 2013.

  6.46% 1.24% -5.05% 1.30% 11.51% -0.06%

  12.31

  2014.1.1 至

  20.87% 1.08% 46.59% 1.12% -25.72% -0.04%

  2014.12.31

  2015.1.1 至

  35.86% 1.51% 13.85% 1.71% 22.01% -0.20%

  2015.3.31

  2004.6.15 至 538.61

  824.28% 1.36% 285.67% 1.66% -0.30%

  2015.3.31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4 年 6 月 1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14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大比例分红规模急剧扩大,建仓期 3 个月,从 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008

  年 2 月 4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7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由托管人为本基金

  进行二级清算,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7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7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7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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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8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8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8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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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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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

  8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8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8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8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9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9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风格投资风险

  市场可能会经历某些对价值型投资不认同的阶段,这种不认同进而会影响到

  本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绩效。此外,作为一只价值投资型股票基金,其风险

  与预期收益可能会高于一般的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9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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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

  京)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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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96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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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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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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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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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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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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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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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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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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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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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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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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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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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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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

  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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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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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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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

  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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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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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

  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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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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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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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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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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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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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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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

  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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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

  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

  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在交通银行正式推出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益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月申购时间和申购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有适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等特点。

  1、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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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

  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个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业务凭证,到上述代销机构的开办此项业务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3、申购、赎回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同正常费率。

  4、收费模式

  可采用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5、扣款方式

  (1)投资者应遵循上述开办此项定期定额业务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与上

  述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2)投资者需指定唯一银行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其从

  事本基金交易时的指定银行账户。

  6、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上述代销机构申请开办该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

  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交易级差

  为 100 元整。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

  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8、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投资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

  机构的有关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上述代销机

  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3)如因投资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连续 3 次扣款不成功,则视为投资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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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终止本计划。

  (4)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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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2、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3、2015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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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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