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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路:份额发售公告

2015年07月23日 09: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1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银华中证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1561 号文准予 注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类别为 股票 型。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本

  基金在符合 基金上市交 易条件的情 况下,将申 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 交所” )

  上市交易。

  3.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银河证券” ) , 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 本基金的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5. 本基金自2015 年7 月27 日至2015 年 7 月31 日 通过深交所挂牌发售 , 同时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如适用,下同) ) 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

  www.yhfund.com.cn )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和认购 手续; 销售 机构具体名 单详见本公 告“ 一 、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十六)销售机构” 。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十六)销售机构” 。 2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按 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初始 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161833。

  8. 若投资者 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交

  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 投资人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如基金合同 生效, 有

  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 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 。

  10.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 方式。在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 交 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 投资

  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1,000 份的整 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进行场外认购时, 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 3

  11. 认购原则

  (1 )基金场 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 用“份额认 购 、

  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 在发售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 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 间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 销售网 点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12. 对于 T 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但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 人应在

  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 集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 以说明。投 资人若欲了 解本基金的 详 细

  情况, 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5 年7 月23 日在 《证券日报》 上刊登的 《 银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及 《 银华中证一带一

  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摘要》 ” ) 。 本基金

  的《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基金合同摘 要》 、 《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上,投资人亦可通 过本 公

  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 以及开户和 认购等具体 事 项

  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 如增加其他

  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 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 询认购事宜。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综 合考虑各种 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 围4

  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个人投资者还可登 录 本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公 司 达成网上 交 易

  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 指明仅适用 于“场内认 购”或“场 外认购”的 相关 内容, 对 于

  “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 ”均适用。

  19.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即 “ 一带一路份额 ” ) 、 银 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一带路 A 份额” )与银 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一带路 B 份额” ) 。其 中, 一带路 A 份额、一带 路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 路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 项将另行公告。

  20. 风险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投 资 者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 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 一带路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一带路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 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5

  一 、 基 金 认购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833 )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

  场内 简称:一带路

  (二)基金类 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6

  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5% , 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 其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 人将不就 此 事项进行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 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 一带路 A 份额 、 一带路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一带路 A 份额 、一带路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外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发售 (具

  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十 六) 销售机构” ) 。 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7

  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

  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

  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即“深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 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 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就申请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认购份额的确认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 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一带一路份额 ; 投资者场

  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 比例确认为 一带路 A 份额 与一带路 B 份额。

  (十 五)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5 年 7 月27 日至 2015 年7 月 31 日。 如 遇突发事件, 认购时间 可

  适当调整。 8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与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条件, 《 基 金

  合同》 经备案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 条

  件并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

  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并及时公

  告。

  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 六)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 )其他销 售机构

  i.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ii.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iii.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iv.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9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v.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vi.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vii.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viii.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ix.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x.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xi.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xii.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10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xiii.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xiv.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xv.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xvi.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xvii.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xviii.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xix.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xx.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xxi.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xxii.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xxiii.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xxiv.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xxv.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xxvi.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xxvii.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12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xxviii.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xxix.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xxx.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 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xxxi.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xxxii.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xxxiii.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xxxiv.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13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xxxv.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xxxvi.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xxxvii.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xxxviii.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xxxix.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xl.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xli.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14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xli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xliii.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xliv.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xlv.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xlvi.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xlvii.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xlviii.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xlix.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l.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li.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lii.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场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十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八)认购费率

  1. 基金的初 始面值: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人民币

  3. 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6

  场 外 认 购费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8%

  50万元≤M <100 万元 0.5%

  M ≥1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场 内 认 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发售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场外认购 一带一路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一带一路份

  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 元,通 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

  假设这500,000 元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5%) =497,512.44元

  认购费用=500,000 -497,512.44 =2,487.56 元

  认购份额=497,512.44/1.00 =497,512.44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497,512.44+50.00=497,562.4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0 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一带一路份额为497,562.44份。 17

  2. 场内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 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 :1 的比例确 认

  为一带路A份额 与一带路B 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 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 +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

  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 一带路A份额 与一带路B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 的 比例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 一带路A份额 和一带路B 份额。一带路A 份额

  和一带路B份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带路A 份额 认购份额= 场 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一带路B 份额 认购份额= 场 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 一带路A 份额与一带 路B 份额的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份额登记机构将按相关业务规则对部分投资人的 一带路A 份额或 一带路B

  份额份额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计算后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 份,通 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

  设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0.8%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20.00 元。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

  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 +0.8%)×100,000 =100,8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0.8% =8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 =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 +20=100,020 份

  经确认的 一带路A 份额=100,020 ×0.5 =50,010份

  经确认的 一带路B 份额=100,020 ×0.5 =50,01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需缴纳100,800 元 ,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

  份, 则总共可得到100,02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 一带路A 份额为18

  50,010 份, 一带路B 份额 为50,010 份。

  (二十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发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有效

  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9

  二、 认 购 安排

  (一)认购时间:2015 年 7 月27 日至 2015 年7 月 31 日。

  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认购具 体开放时

  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可能不同, 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

  理时间。

  (二)认购原则

  1. 基金场外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 份额

  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认 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认购费

  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购期间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 限制;

  5.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 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受

  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进行场内认购时, 投资者以份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 超过 50,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 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的方式。 在本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进行场外认购时, 投资者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直销机 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20

  三 、 场 内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投资者办 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深

  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已有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 尚无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 受理场内 认购的时间: 【2015 】 年 【7】月【 27 】 日 至 【2015 】 年 【7】月【 31】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六、 周日和 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 开户及认 购手续

  (1 )投资者 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投资者 应在场内销 售机构的业 务网点开立 资金账户, 并在认购前 向资金账户 中 存

  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 销售机构认 可的各种方 式在投资者 开立资金账 户的场内销 售 机

  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认购, 但不可撤单, 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

  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21

  四 、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投资者办理 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

  2. 已有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办理时, 请提 交

  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 尚无深圳证 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

  户配号凭条 ,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卡。

  4.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 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 资 者 已 持 有 的 通 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购银华中证

  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银华 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拥有多个深 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只能 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卖

  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为了

  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者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

  用该配发账户。22

  五、个 人 投资 者 办 理 场外 认 购 的 开户 与 认 购 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时 全天认购, 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发 售 期 内 节 假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节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算 。 发 售 期 末 日 仅 受 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 开户和认 购程序

  (1 )开立基 金账户

  ① 办理相应 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② 登陆本公 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③ 选择客户 类型。

  ④ 选择银行 卡。

  ⑤ 通过银行 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⑥ 阅读《投 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⑦ 填写《风 险调查问卷》

  ⑧ 开户成功 。

  (2 )提出认 购申请

  ① 进入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 交易。

  ② 选择认购 基金。

  ③ 通过银行 支付 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 后的第2 个 工作

  日(T+2日)起在本公司 网站网上交 易系统中打 印认购业务 确认书。但 此次确认是 对认购申

  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23

  如果投资者 在开户时没 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 卷》,在首 次办理认/ 申 购手续时需 要 填

  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 通过销售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个人投 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银行。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 开立银行 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 本人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

  (2 ) 银行 存折或资金卡;

  (3 ) 填妥 的《开户申请表》;

  (4 ) 填妥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

  材料:

  (1 ) 本人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 兵证、警官证)及复印件;

  (2 ) 银行 存折或资金卡;

  (3 ) 填妥 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

  申请和认购申请, 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 投资者应在T+2 日 (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 打

  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销售机构有

  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并仅供个人 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销 售券商名单 详见本发售 公告“一、 基金募集基 本情况(十 六)销售

  机构”。

  新增 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 认购业务 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 :30-15 :00 ( 周六、周日 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资金账户 的开立(已在该 销售 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 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

  (3 )营业部 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账户 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 《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在本销售 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营业部 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 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个

  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 《认购申请表》;

  (2 )本人有 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本销售 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 通过各 销售 券商的电话 委托、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 委托等方式 提 交

  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 他方面的要求,以各 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 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投资人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25

  六 、 机 构 投资 者 办 理 场外 认 购 的 开户 与 认 购 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本公司的 北京直销中心和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 认购业务 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 :30-15:00 (周六、周 日及法定节 假日不办理 认购业务但 提供咨询服 务 ,

  电话 400-678-3333、010-85186558)。

  3. 机构投资 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 续

  (1 )机构投 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 填妥并加 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颁 发的有效法 人营业执照( 最新年检过 的副本) 、组 织机构代码 证

  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

  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 指定银行 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 章(或出示 指定银行出 具 的

  开户证明复印件);

  ④ 《基金业 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⑤ 《预留印 鉴卡》一式三份;

  ⑥ 法定代表 人及经办人 身份证件复 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如 是二代身份 证,请提供 正 反

  两面的复印件);

  ⑦ 《传真交 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⑧ 《机构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⑩ 机构投资 者如有控股 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还 应核对并留 存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 人 的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 其中指定 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 作为赎回、 分红、退款 的结算账户 , 银

  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 本公司可 根据具体 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 如果投资 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

  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 申购申请表》 ( 加盖预留交易

  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26

  4. 认购资金 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 需要按照 《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 在

  “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 注意事项

  (1 )投资人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T 日提交开户 申请后,应 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 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T 日提交认购 申请后,应 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 心查询认购 接受结果, 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 )基金认 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 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 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 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认购期 截止日下午5 :00 之前资 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 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 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销售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银行。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 开立银行 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 组织机 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

  (2 ) 投资者填写, 并加 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 人签章和与 资金账户一 致的预留印 鉴 的

  开户申请表; 27

  (3 ) 授权 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 ) 经办 人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 交易 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 、提出认购 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

  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

  请和认购申请, 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投资者应在T+2 日 (工作日) 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

  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机构投资 者在销售机 构开户和认 购的详细程 序如与上述 规定有所不 同,或若销 售 机

  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 明为准。

  (三)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并仅供机构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销 售券商的名 单详见本发 售公告“一 、基金募集 基本情况( 十六)销

  售机构”。

  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认购业务 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 :30-15 :00 (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 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 户开户申请 表(加盖机 构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章 ),已开立 了资金账户 的 客

  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或其他法人 的注册登记 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 注册登记证 书 必

  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 )预留印 鉴;

  (7 )经办人 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3. 开立基金 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户申 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 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章); 28

  (4 )销售券 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提出认购 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认购申 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 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销售券 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 热 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 他方面的要求,以销售券商的说明为准。

  (2 )投资人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9

  七、清 算 与交 割

  认购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入募集专用账户,不得动用。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0

  八、退款

  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 的无效认购 资金在被确 认无效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 人的指定银 行账户划

  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1

  九 、 基 金 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32

  十 、 《 基金合 同 》 的 生效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金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发售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33

  十 一 、 本 次认 购 当 事 人及 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 公司的股权 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 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 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三)销售机构 34

  1 、场外销售 机构

  (2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 六)销售机构” 。

  (2 )其他销 售机构

  本基金 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

  2 、场内销售 机构

  具体名单见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23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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