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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2015-07-17)-基金公告-基金频道-金融界

2015年07月18日 10: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9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因此,本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业绩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七、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7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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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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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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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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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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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

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

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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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李翔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学学士。现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副主任,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

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

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

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

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

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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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瑞良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

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

律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南京太平

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办公室、BPR 办公室

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负责人。

毛海东,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助理。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7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

官、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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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鹏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 MBA,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

宝兴业基金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曾任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收益增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强化回报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现任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2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30 天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 10 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 14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任汇添富理财 28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21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

富可转换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

理财 7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汇添富实业债基金的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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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2013 年 9 月 12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3 日至今任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张晖先生(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陈晓翔(股票投资副总监)、王栩(股票

投资副总监)、陆文磊(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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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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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14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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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

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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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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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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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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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

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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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

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职教

授。曾任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

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第十二届全

国政协委员。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

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

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二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

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指数增强型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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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信瑞信目标收益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总净值为 368.0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

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

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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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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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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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

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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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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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3 年 10 月 12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98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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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其中特定投资群体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

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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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0.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00%)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3)/ 1.00 = 9,903.99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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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由于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为 0,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0%) = 1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10,000= 0 元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 元,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及时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

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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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

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63,854,839.13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6.84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 41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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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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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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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除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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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

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其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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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其中特定投资群体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

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0.1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0.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10%

365 天≤N<730 天 0.08%

730 天≤N<1095 天 0.06%

N≥1095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

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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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0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 =49,504.95/ 1.052 = 47,057.94 份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50,0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 1.052 =47,528.52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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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时间为 18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0%=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10.52= 10,509.48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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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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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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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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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通过精选信用债券,并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

资,在承担合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

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等除

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品种。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同时密切关注一、二级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

与风险收益特征,把握相对确定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

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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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信用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反之,信用利差可能扩大。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而政策的变化、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

整。

(2)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

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包括公司

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及企业财

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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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

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

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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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换债券相对价值分析

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换债券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要素

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本基金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

票的基本面分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在综合考虑债券信

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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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并参考同类

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适时参与新股申购与增发。

(2)二级市场个股精选

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

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

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

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

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

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45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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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三年期存款税后利率+1.5%。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上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且易于投资者

理解和接受,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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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程序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股票市场

和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待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后,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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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306,849.70 11.00

其中:股票 39,306,849.70 11.00

2 固定收益投资 247,508,715.14 69.27

其中:债券 247,508,715.14 69.2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0,000.00 3.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37,580,373.46 10.52

7 其他资产 19,916,799.05 5.57

8 合计 357,312,737.35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76,800.00 0.59

C 制造业 26,105,354.50 8.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4,812,500.00 1.60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8,200.00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2,528,975.20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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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

J 金融业 1,173,600.00 0.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41,420.00 0.9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306,849.70 13.07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006 莱美药业 209,854 8,530,565.10 2.84

2 600979 广安爱众 550,000 4,812,500.00 1.60

3 002018 华信国际 265,000 4,446,700.00 1.48

4 601126 四方股份 120,000 3,339,600.00 1.11

5 600332 白云山 90,000 3,075,300.00 1.02

6 002398 建研集团 138,000 2,841,420.00 0.94

7 000948 南天信息 99,920 2,528,975.20 0.84

8 600563 法拉电子 69,980 2,486,389.40 0.83

9 000876 新 希 望 100,000 2,070,000.00 0.69

10 603766 隆鑫通用 100,000 1,891,000.00 0.6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60,800.00 4.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60,800.00 4.01

4 企业债券 221,173,413.72 73.5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85,000.00 3.3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289,501.42 1.43

8 其他 - -

9 合计 247,508,715.14 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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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4609 14 常德投 199,000 21,094,000.00 7.01

2 124604 14 富阳 02 200,000 20,000,000.00 6.65

3 122921 10 郴州债 170,570 17,568,710.00 5.84

4 124006 12 绍城投 156,000 15,912,000.00 5.29

5 112208 14 华邦 01 150,000 15,450,000.00 5.1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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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929.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40,529.68

5 应收申购款 15,019,340.3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16,799.05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0023 民生转债 2,745,400.00 0.91

2 128006 长青转债 1,158,576.00 0.39

3 128008 齐峰转债 385,525.42 0.1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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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3 年 12 月 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0.50% 0.04% 0.44% 0.01% 0.06% 0.0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9.25% 0.20% 5.72% 0.02% 3.53%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5.01% 0.24% 1.33% 0.02% 3.68% 0.22%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5.30% 0.20% 7.52% 0.02% 7.78% 0.1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3 年 12 月 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0.40% 0.04% 0.44% 0.01% -0.04% 0.0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9.56% 0.20% 5.72% 0.02% 3.84%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91% 0.24% 1.33% 0.02% 3.58% 0.22%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5.40% 0.20% 7.52% 0.02% 7.88% 0.1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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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A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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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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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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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人民币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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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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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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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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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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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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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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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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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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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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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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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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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0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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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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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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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由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同时,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

2、信用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因此本基金相对于

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如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形,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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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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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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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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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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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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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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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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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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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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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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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此事项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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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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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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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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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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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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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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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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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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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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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

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

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和权证。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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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金融债(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等除

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

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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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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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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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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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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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101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102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金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账户的资

金划付。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3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

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104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

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105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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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7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108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

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二)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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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是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的效力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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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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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112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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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4 年 2015-01-05

时报,管理人网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关于设立上海虹桥机 2015-01-10

时报,管理人网

场分公司的公告

3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2015-01-16

时报,管理人网

书摘要(2014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4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2015-01-16

时报,管理人网

书(2014 年第 2 号)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关于汇添富双利增强

海证券报,证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2015-01-19

时报,管理人网

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

6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 2015-01-22

时报,管理人网

度报告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海证券报,证券

2015-02-13

加中金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时报,管理人网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深交所

8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关于开展现金宝用户 2015-03-10

时报,管理人网

销售活动的公告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2015-03-26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海证券报,证券

114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苏州银行为销售机构并 时报,管理人网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10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 2015-03-31

时报,管理人网

变更公告

11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2015-03-31

时报,管理人网

12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 2015-03-31

时报,管理人网

告摘要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 海证券报,证券

2015-04-04

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 时报,管理人网

法的公告 站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海证券报,证券

2015-04-17

更的公告(总经理、法人变 时报,管理人网

更) 站

15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2015-04-17

时报,管理人网

更的公告(董事长变更)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海证券报,证券

2015-04-18

加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并 时报,管理人网

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17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海证券报,证券

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更 2015-04-18

时报,管理人网

的公告

18 中国证券报,上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

海证券报,证券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2015-04-21

时报,管理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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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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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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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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