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
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13 日 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959,589,803.86 份。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613,442,791.5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82.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2015 年 7 月 14 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613,442,791.57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82.34%,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611,697,260.71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 99.8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46,194.14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1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99,336.72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0.01%。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公证费 3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60,000 元)列入基金费用,由
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基金转型实施方案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强
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于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方案的重要提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运作方式由每日开放申
购赎回变更为定期开放申购赎回,转型后基金的开放日为每年 5 月、11 月第七个工作日和
第八个工作日,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该运作方式的改变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即 2015 年 7 月 16 日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投资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道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
四、备查文件
1、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