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文
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本基金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相关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
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为投资对象。本基金产品不是 REITs,也不直
接持有境外实物房地产。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REITs 通过自身经营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并定期分红,且股息率较
高,而从交易上来讲,REITs 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其收益特征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REITs
的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而波动,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
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
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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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8
五、基金的业绩 ........................................................... 21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六、基金托管人 ......................................................... 54
十七、境外托管人 ......................................................... 57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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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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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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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增补、更换和撤销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美国市场休市的日期除外)
40.估值日:指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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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
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
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 分为权益型 REITs 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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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REITs 两种。
61.权益型 REIT(Equity REIT):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
主要收入来源的 REIT。
62.抵押型 REIT(Mortgage REIT):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 REIT,主要业务活动
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
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投资标的风险、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
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风险、
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
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大的
风险因素。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 REITs,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其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
场价格波动而波动,其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
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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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
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4.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5.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6.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
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7.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
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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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9.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0.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1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资者
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二) 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一项实物资产,具有良好的历史收益和持续的抗通胀能力。房地产信托凭证
通过收购、管理、租赁、变卖等形式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集合了现金收入和资产增值、简
化了法律税收手续、降低了持有成本、成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主流工具。房地
产信托凭证因其流动性充足、风险分散和信息高度透明等优点,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青睐。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地产市场,证券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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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益和当前市场上其他权益类产品关联性也较低,起到了良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主动投资理念,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和深入的个股机会挖
掘,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总回报最大化为目标,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参与美
国房地产投资,分享美国房地产市场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
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
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 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
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
者的产品。REITs 分为权益型 REITs 和抵押型 REITs,权益型 REIT 是指拥有、投资、管理和
/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 REIT,
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
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 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 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 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自下而上地甄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REIT ETF 和房地产行业股票,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投资管理。衍生品投资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仅用于适当规避外汇风险及其
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在权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间根据影响证券市场、特
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因素和市场风险等指标进行配置。本基金还将依据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预期在权益类资产内对 REITs、REIT ETF 和房地产行业股票等进行灵活配置,
并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建立基于经济
基本面及宏观政策方向的分析框架,再以深入的国家、区域、行业研究为基础,来决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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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别及相应权重,其后定期进行回顾、分析、调整。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的适度分散可
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单一市场和单一产品的非系统性风险、对手风险
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略资产配置相
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资产类别和不同产品的
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综合考虑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进行
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适时的调整。在对市场短期走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
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证券选择
(1)REITs 投资策略
REITs 依靠投资管理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证券产生现金流,并将大部分现金收益以股息
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REITs 投资的资产质量、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及管理层能力等指标是分
析 REITs 投资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本基金将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 中挑选出优秀的品种,
通过逐一分析每个 REITs 基本面情况,包括资产分布、营运现金流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资
产回报率、成长潜力、公司治理、管理层激励等指标对 REITs 未来总收益作出预测,并对投
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根据风险调整收益预期选择证券构建组合。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投资 REITs 的风险收益进行持续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组合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美国房地产行业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旨在把握阶段性机会,对 REITs
投资作有益补充,并降低组合整体波动性。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对
相关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和个股选择。在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能够
充分参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分享房地产市场收益的上市公司。旨在投资经营业绩优秀而稳定,
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投资回报率良好、资产负债
情况健康、有持续分红派息能力的企业,为投资人创造稳定收益。
(3)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 REIT ETF 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流
动性管理,满足基金申购赎回需求。在选择 ETF 时,基金管理人会综合考虑产品历史运作记
录(跟踪误差等)、市场流动性、投资容量、费率、投资管理人等情况,目标为: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复制相关指数。
(4)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将
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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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术资产
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
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5)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在充分调研验证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可以通过衍生品投资降低个股和组合风险,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
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合理减小外汇市场波动对投资表现的
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
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进行投机交易。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美国经济情况、金融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结果,
以及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现金收入和资本增值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
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
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以美国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收益。
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备选证券库筛选、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
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美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财政和
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和信
息。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战略资产配
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
2、备选证券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美国主要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筛选 REIT 依据对流动性、收益
率、现金流、估值水平、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管理人等基本面的调研分析,筛选 ETF
依据对流动性、规模、跟踪误差、透明度、费率等指标的调研分析,筛选股票依据对公司经
营业绩、盈利状况、增长潜力、估值水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调研分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
上构建被选证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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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组合整体
调整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资产、行业、区域的有效配置,负责实施组合构建工
作。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证券选择。针对进入备选证券库的证券,基金经
理和研究员通过深入调研,全面分析,对风险收益进行评估,为投资组合构建提供支持。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REITs、ETF 和股票投资的交易指令将在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证券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交易室直接下单。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投资
地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断。风
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
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合理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
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7、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是一个调整市值权重的自由流通股指数,用来衡量美国市场中
REITs 行业的股票市场表现。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共有 137 只成份股,总市值约 7546
亿美元,自由流通股调整后的市值 7168 亿美元,前 20 大权重股占比 54.75%。该指数大约
覆盖整个美国 REITs 市场 85%的市值。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特点包括:
1) 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 REITs;
2) 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 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 REITs 市场。
MSCI 使用三种不同方式计算其指数水平:价格指数,总收益(Gross DTR)指数,净
总收益(Net DTR)指数。DTR 计算方法为在公司宣布分红当日交易结束的时将指数成份
股的分红重新投资于指数。净总收益指数在扣除预提税之后将分红重新投资,适用不享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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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征税优惠条款的机构投资者的税率。
如果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
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本基金对该指数的使用授权,或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美国 REIT 净总
收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REIT ETF 和房地产行
业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
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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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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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
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1-5 项约定
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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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
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
持有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遵
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
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
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
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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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
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
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
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
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
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公
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具备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2.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含著名分析师数量);
(2)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及美国市场覆盖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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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服务态度;
(8)研究的独立性;
(9)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
交价格区间等;
(11)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评
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4.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
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 30%,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分
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况时,
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了
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罚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8,879,867.45 79.63
其中:普通股 39,222,738.16 24.23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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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房地产信托凭
89,657,129.29 55.39
证
2 基金投资 8,843,532.19 5.4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7 13,744,572.95 8.49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0,390,345.04 6.42
9 合计 161,858,317.63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28,879,867.45 88.50
合计 128,879,867.45 88.50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托 17,434,485.93 11.97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8,068,632.97 5.54
酒店及娱乐地产投资信 15,119,438.42 10.38
零售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13,239,875.29 9.09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11,705,869.13 8.04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托 24,088,827.55 16.54
房地产股票 39,222,738.16 26.93
合计 128,879,867.45 88.50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占基
金资
所属
公司名 产净
序 公司名称 证券代 所在证券 国家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
称(中 值比
号 (英文) 码 市场 (地 (股) 币元)
文) 例
区)
(%
)
1 MACERICH Maceric MAC US US USA 25,561 13,239,875.29 9.09
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CO/THE h 公司 exchange
SL
SL GREEN
Green 房 US
2 REALTY SLG US USA 16,143 12,729,330.77 8.74
地产公 exchange
CORP
司
CAMPUS
Campus
CREST US
3 Crest 社 CCG US USA 264,805 11,645,634.54 8.00
COMMUNIT exchange
区公司
IES INC
LEJU 乐居控
LEJU US
4 HOLDINGS 股有限 中国 222,620 10,884,317.45 7.47
US exchange
LTD-ADR 公司
SOVRAN
Sovran
SELF US
5 自存储 SSS US USA 16,092 9,285,056.13 6.38
STORAGE exchange
公司
INC
ASSOCIAT
ED 联合地 US
6 AEC US USA 60,778 9,213,306.39 6.33
ESTATES 产公司 exchange
REALTY CP
CHATHAM Chatham
CLDT US
7 LODGING Lodging USA 49,006 8,852,546.85 6.08
US exchange
TRUST 信托
PROLOGIS 普洛斯 US
8 PLD US USA 30,157 8,068,632.97 5.54
INC 公司 exchange
SOUFUN 搜房控
SFUN US
9 HOLDINGS 股有限 中国 215,424 7,939,063.76 5.45
US exchange
LTD-ADR 公司
HOME US
10 家得宝 HD US USA 10,300 7,187,498.02 4.94
DEPOT INC exchange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人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净值比例
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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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PROSHARES
SEI Invest
1 SHORT REAL 股票型 ETF 基金 8,843,532.19 6.07
ments Inc
ESTATE
注:上述基金投资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基金投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09,239.46
3 应收股利 189,811.24
4 应收利息 1,269.00
5 应收申购款 481,775.34
6 其他应收款 6,208,25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90,345.0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1-3 2-4
率1 率标准差 2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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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率3 准差 4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0.00% 0.00% 11.36% 1.57% -11.36% -1.58%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5.73% 0.54% 14.63% 0.86% -8.90% -0.32%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65% 0.90% -1.61% 0.99% 0.96% -0.09%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52% 0.68% 32.01% 0.72% -11.49%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52% 0.90% 4.41% 1.16% -6.93% -0.26%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3.40% 0.72% 73.12% 0.92% -49.72% -0.20%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注 1: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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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Index)
注 2:本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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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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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
财务部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
人。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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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裘韬先生,国籍中国,CFA,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运通公司研究
员,美国哥伦比亚管理公司(原美国河源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2010 年 10 月起担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裘韬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0 年 10 月至今担任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庆恒(ZHU QINGHENG)先生,国籍:英国,英国剑桥大学房地产金融专业博士,
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先后担任
国际业务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朱庆恒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无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裘韬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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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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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1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0)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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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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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遵守证券选择流程: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
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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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 号文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期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起到 11 月 22 日止,有效认购份额 284,888,774.46 份,
利息结转份额 54,460.52 份,合计 284,943,234.98 份,募集户数为 1779 户。
本基金为 QDII-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
证券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处于上海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下列 2015 年美国市场节假日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并自下
列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 月 19 日(马丁路德金纪念日)
2 月 16 日(美国总统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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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月 3 日(复活节假期)
5 月 25 日(美国阵亡将士纪念日)
7 月 4 日(美国独立日假期)
9 月 7 日(劳动节)
11 月 26 日(感恩节)
12 月 25 日(圣诞节)
若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境外主
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可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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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为本基金募集上限 50 亿人民币。
2.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各代销机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申购金额限制),最
高金额为 50 亿元。
3.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可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处理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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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3 年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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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Y≥3 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自2013年6月28日起,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
申购及定期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1)费率标准
当客户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或定期申购本基金时,在赎回时根据其持有期限的不同,
支付相应的后端申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
网上直销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 年 1.8%
1 年≤Y<3 年 1.0%
Y≥3 年 0
基金管理人对后端申购费率实施的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规则(含定期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时收取。
(3)赎回金额及相关费用的计算规则: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和后端申购费。其中赎回费
率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赎回费率一致,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投资者申购时执行的
后端申购费率标准确定。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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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数=9,900.99/1.046=9,465.57 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6 元,则可得到 9,465.5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3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或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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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
项。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停市或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可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刊登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
款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
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4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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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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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
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
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
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
(五)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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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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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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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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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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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
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
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公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鹏华美国房地
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公告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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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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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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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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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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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
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
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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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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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公司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并于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道富银行现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
管银行。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道富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93.98 亿美元。道富银行托
管和管理资产总额(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到 21.81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
比率为 17.6%,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 (标准普尓) 及 Aa2(穆迪投资)。
道富银行在全球 29 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超过 2 万 9 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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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道富在亚洲太平洋区开设了包括杭州、香港、新加坡、东京、
悉尼和印度的孟买、浦那及班加罗尔在内的八个营运中心,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
评估、投资监督、外汇交易、证券借贷、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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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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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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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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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1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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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0)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2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代销券商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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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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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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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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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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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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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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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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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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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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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xzq.com.cn
3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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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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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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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4)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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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86 21)3135 8666
传真:(86 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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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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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
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
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
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
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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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
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32)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
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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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
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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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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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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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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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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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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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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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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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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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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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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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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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
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
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 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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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不受此限制。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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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理
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并
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
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
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
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
明。
5、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9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寸,
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
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
风险。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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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
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
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97
更新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
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主要投资市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
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6.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
管理人。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9.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
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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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
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10. 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
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
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
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
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
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99
更新招募说明书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
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
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
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
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
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
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1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1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1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
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
帐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
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
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02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境外主要市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与定投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券报》、《证券时报》
自助终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网上银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2015 年 1 月 7 日
要)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
2015 年 1 月 8 日
资基金 2015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银行“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2015 年 1 月 16 日
券报》、《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旗
2015 年 1 月 16 日
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4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 年 3 月 3 日
10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
2015 年 3 月 3 日
行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
2015 年 4 月 7 日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2015 年 5 月 8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5 月 24 日止。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