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4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 [2002]13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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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47
八、基金的投资................................................................................................................................... 47
九、基金的业绩................................................................................................................................... 53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 90
二十三、备查文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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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 6 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正案或修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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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
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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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元: 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
交易;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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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
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
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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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
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
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
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
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
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
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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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
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
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召集人。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
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
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
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登
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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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
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
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建辉先生,国籍中国,工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研究员,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
工作,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彭建辉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方正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担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3 月起至今
担任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行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方正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5 年 3 月起至今担任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至今兼任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02 年 05 月至 2003 年 4 月 李文忠
2003 年 04 月至 2005 年 02 月 杨毅平
2005 年 02 月至 2006 年 11 月 杨建勋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08 月 易贵海
2007 年 08 月至 2011 年 01 月 陈鹏
2011 年 01 月至 2013 年 03 月 张卓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
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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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
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基金、鹏华品牌传承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LOF)
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双
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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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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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
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
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
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
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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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
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
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
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
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重大投资决策均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
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
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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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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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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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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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2、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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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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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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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1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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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孙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0)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962699(上海),0577-96699(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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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wzbank.cn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2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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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debank.com
2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8)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3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代销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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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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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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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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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1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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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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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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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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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lzq.com.cn
29) 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3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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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热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5)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3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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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4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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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服务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4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4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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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4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陈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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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第三方代销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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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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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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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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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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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65232180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工商银行的指定网点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场所参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场所,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正式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开通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申购金
额的公告》。投资者可到已开通本业务的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办理本业务的业务申请,
具体受理网点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向其咨询。
本基金现已开通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参见本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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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时应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时间及程序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
者的转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6、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
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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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
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
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 10 万元的必须是 1 万元的
整数倍(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已在任一代销网点或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超过 1,000 元的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具体以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为准。
4、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财产归基金所有;
7、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财产归基金所
有。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
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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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例如,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1.50=6568.14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是 1.5000,则其可得到
申购份额为 6568.14 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外扣)=转出净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净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份额=(转出净额-申购费补差)/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668×10,000×0.5% = 53.34 元
赎回金额 = 1.0668×10,000-53.34 = 10,614.6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14.66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
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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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
务。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
(3)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4)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上述暂停或拒绝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或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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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或赎回行为;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间转
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的赎回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可选择延期或取消,选择延期的,将自动转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若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或选择矛盾的,基金管理人可将其按自动延期赎回方
式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在三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站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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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或
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投资在于把握未来价值”。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变动主要是体现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因此投资应该从基本面分析入
手,坚持对股票未来价值的挖掘,包括对行业未来变动趋势的准确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未来成长
性的合理预测。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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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及时调整基金财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最终完成投资
组合的构建。
(1)以行业为导向进行资产配置
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
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资产
配置模型—最优行业表现资产配置模型(BPS),及时调整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2)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选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
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注
的对象: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长潜
力;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上市公司未来
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行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用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分析系统对初选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其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有虚假嫌疑的上市公
司,构成股票备选库;最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等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其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和股价水平,选出具体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
险的大小、流动性强弱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4)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5)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1)金融工程师及行业研究小组: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投资策略和金融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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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决策有关的内容都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基金经理小组: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
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主管对基金投资指令
进行审核后,分配给交易员执行投资指令。
(5)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小组提出调整建
议。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涨跌幅×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涨跌幅×20%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包含全部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同时也是首只提供完整的中国股票
市场行业分类信息的指数,是中国 A 股市场的整体走势表征。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
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中信标普国债
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险度。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七)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指数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并达到标准。
(九)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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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82,429,806.60 1.68
其中:股票 82,429,806.60 1.68
2 固定收益投资 4,030,602,300.00 81.93
其中:债券 4,030,602,300.00 81.9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00,000.00 2.8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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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4,079,432.10 12.28
7 其他资产 62,242,528.73 1.27
8 合计 4,919,354,067.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529,596.25 0.0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669,222.97 1.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23,923,334.53 0.49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4,741,149.67 0.10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66,503.18 0.03
S 综合 - -
合计 82,429,806.60 1.7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300098 高新兴 371,177 16,825,453.41 0.35
2 000982 中银绒业 1,053,740 7,555,315.80 0.16
3 002159 三特索道 211,753 4,741,149.67 0.10
4 002154 报 喜 鸟 267,101 3,838,241.37 0.08
5 600580 卧龙电气 231,531 3,271,533.03 0.07
6 300145 南方泵业 105,952 3,057,774.72 0.06
7 603158 腾龙股份 88,900 3,006,598.00 0.06
8 300306 远方光电 73,806 2,978,072.10 0.06
9 300264 佳创视讯 165,784 2,682,385.12 0.06
10 300036 超图软件 41,089 2,281,261.28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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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2,093,768,300.00 43.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36,834,000.00 39.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36,834,000.00 39.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30,602,300.00 82.8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号
例(%)
1 019217 12 国债 17 5,700,000 570,000,000.00 11.72
2 150202 15 国开 02 5,000,000 498,700,000.00 10.26
3 150403 15 农发 03 4,500,000 448,605,000.00 9.23
4 140437 14 农发 37 4,200,000 420,000,000.00 8.64
5 019423 14 国债 23 3,700,000 370,925,000.00 7.6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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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8,857.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073,670.9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242,528.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300098 高新兴 16,825,453.41 0.35 重大事项
2 000982 中银绒业 7,555,315.80 0.16 重大事项
3 002159 三特索道 4,741,149.67 0.10 重大事项
4 300036 超图软件 2,281,261.28 0.05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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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长率 1 率标准差 2 收益率 3
4
2002 年 5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2 年 12 月 31 日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3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3.00% 1.03% -22.33% 1.07% -0.67% -0.04%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07% 1.00% 5.38% 1.06% -2.31%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0.32% 0.93% 2.75% 1.07% 7.57% -0.1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71% 0.94% 38.95% 0.89% -31.24%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6% 0.88% 18.92% 1.20% 1.24% -0.3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437.74% 1.17% 218.87% 1.35% 218.87%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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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s
注 1: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数涨跌幅×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涨跌幅×20%。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
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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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
立,各基金财产的账户也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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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9月16日刊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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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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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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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满足分红条件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以
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它注册与过户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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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1 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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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1,000 ≤ M < 100 万 0.60%
10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1,000 ≤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Y) 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60%用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等费用,40%列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现已开通了基金的转换业务,相关基金转换费率、计算公式、使用方法及转换业务
规则等参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
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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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部分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
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
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由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由基金管
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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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募集公告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2 年 4 月 19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发行公告,已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
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
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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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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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尤其是在中国加入 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
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行的全方位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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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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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其清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
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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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负责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
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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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其它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的
方法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负责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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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分享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份额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
基金份额;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
受到损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不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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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转换、转托管等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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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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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
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本章“(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
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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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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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终止
清算。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
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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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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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管
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力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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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全部所收到的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收到的全部基
金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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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对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开设其他投资
品种的资金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申请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国债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
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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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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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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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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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取得并进行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实质性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
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
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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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
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
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
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
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1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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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2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自助终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人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网上银行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与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 年 1 月 7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14 日
基金 2015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1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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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2 月 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3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1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2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额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6 日
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2 日
基金 2015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申购、定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0 日
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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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关于新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4 日
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27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2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等业务并暂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0 日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等业务并暂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第一次提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月 31 日
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等业务并暂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第二次提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4 月 1 日
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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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4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7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网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3 日
直销与直销柜台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5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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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6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9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1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23 日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基金净值、投资组合公告及其它临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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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行业成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告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
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