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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货币:招募说明书

2015年07月03日 14: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景顺长城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67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

  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

  金的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

  于份额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

  低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

  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对本基金当日的申购及/或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申购及

  /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5、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T+2 日可赎回或卖出;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

  赎回或卖出。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应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或买入)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4、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3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

  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0、元:指人民币元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3、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4、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

  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投

  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

  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

  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

  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流

  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等

  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

  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

  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

  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

  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

  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

  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

  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

  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

  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

  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

  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在

  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

  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

  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监

  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Xie Sheng(谢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加拿大丰业银行商业信贷经

  理,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市场部总经理,嘉实基金渠道总监,湘财荷银基金首席

  市场官,富国基金总经理助理,民生证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

  职务。201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

  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袁媛女士,经济学学士、硕士。曾任职于齐鲁证券北四环营业部,也曾担任中航证券证券

  投资部投资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等职务。2013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部资深研究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袁媛女士同时兼任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景益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张继荣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业务规

  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

  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

  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

  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

  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

  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

  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

  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

  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

  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

  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

  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

  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

  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

  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

  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

  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

  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

  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

  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

  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

  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

  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

  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

  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

  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 1 月 26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37 亿元。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

  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

  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后已可

  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

  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

  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

  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3.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

  情况进行监督;4.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5.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

  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袁璐

  联系电话:021-5840989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并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获证监许可【2015】8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现金方式,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

  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

  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对象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

  3∶00。

  2、认购金额的计算

  网上现金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销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 10,000.00 元。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 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销售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资金划入发售协调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发售

  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如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规则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销售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提交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金额的计算等同网上现金

  认购,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网下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0,000.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10 元,可得到 100,010 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

  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

  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销售机构的规定,到营

  业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

  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等同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现金认购款项在发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

  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

  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

  扣除。收益账户内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对完成交收的申购账户进行份额的记增,对赎回的证券账户

  进行份额注销。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可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卖出。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最低申购、赎回份额为 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低申购、赎回份额予以调整。

  2、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 1 份或其整数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各项规定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 8 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

  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6、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

  于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赎回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

  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

  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综合预期,以及投资者行

  为分析,动态决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

  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

  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同时本基金区别于普通货币基金,需要加强对基

  金未来现金流以及投资者行为的综合分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

  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

  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

  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

  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流动性好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

  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

  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

  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等因素造成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

  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

  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

  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

  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各项风控指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合适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

  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

  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新

  股申购、日历效应等情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

  整体的流动性,提升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

  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

  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采用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资产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

  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计算当日收益,若收

  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记减投资

  者收益账户收益。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

  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

  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

  其中,Ri 为最近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其中,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

  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金投

  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包括:

  1、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责

  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

  净值损失的风险。

  2、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内

  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

  中断、机械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情

  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

  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

  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来

  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

  降低。

  6、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

  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这些政策发生不利于基

  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

  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

  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

  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

  8、 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不

  一致的风险。

  9、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10、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场内申购、赎回的货币市场基金,兼具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交易基金的风险

  特征:

  1、当日收益为负或投资收益减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得

  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这时显示的基金每百份收益可能为负并将

  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

  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

  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当折价交易时,卖出份额的投

  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

  2、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

  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一旦场内申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的

  安排已经认可。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业务规

  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方

  之二以上(含三方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

  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或主体评级为 AAA 级

  的超级短期融资券;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6)、(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

  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约定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

  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

  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

  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

  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

  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

  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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