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竞翔 张晓玮
【农村金融时报】
政策之手仍在想方设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的依托。
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一则有关《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通过的消息,正式宣告“存贷比”作为银行信贷投放额度的监管工具成为了历史。
而仅仅3天之后,央行即宣布6月28日起对达到标准的金融机构实行定向降准,并同时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这两项重磅政策同时释放实属罕见。而2014年以来,央行已先后3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4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
是利好也有隐忧
自1995年颁行的《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作为银行主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之一,并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以来,存贷比这一银行业监管指标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过去一到月末、季末、年末,许多农商行就要‘冲时点’,甚至会用一些很折腾的小手段。”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副主任张虎告诉《农村金融时报》记者,存贷比考核办法之前属于基础要求,必须执行到位;现在变成流动性监测指标后,就不需要做那么多硬性的调整,农商行也就不用像过去那样关注存贷款之间的关系。
“存贷比上限监管隐藏着这样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各类资金来源中,只有存款才可以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资本金、发债、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再多,也不能用来放贷。”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存贷比要求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确实在宏观上抑制了信贷过度投放,起到了降低了单一银行的流动风险的作用,然而在当下却已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因为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存款和贷款,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存贷比甚至会对银行的发展形成约束。
对于此次存贷比取消和“双降”,一些农村金融机构也表现出些许隐忧。
“县域农商行并不在本次定向降准的范畴之内,这必将加大享受政策优惠的同业对‘三农’和小微客户资源的争夺。”东北某农商行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定向降准对于“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均构成重大利好,但对于县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机构,则总体上弊大于利。
“感觉经济下行压力还是很大,所以要鼓励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山东某联社负责人表示,降息意味着利息收入的减少,将考验农信社的盈利能力。如何及时把释放出来的贷款放出去取得利息收入非常重要,如果农信社惜贷,收入就会减少。(下转8版)
“三农”仍需政策
前述东北农商行负责人认为,未来伴随着大额存单的陆续推出,以及取消存贷比考核指标等一系列新政的落地,存款立行的理念已经不可持续,一味地大幅提高存款利率上限,并不是明智之举,对于农商行而言更是如此。特别是取消存贷比指标考核真正落地之后,需要农商行在风险防控、业务转型等诸多方面发力,如积极抓住资本市场的重大业务机会,打造“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创新设计适应轻资产业务特点的内部授信和风控体系,在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投资、市值管理、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加大投资研究,发展“轻资产”业务。
他表示,目前出台的绝大多数政策已经显现出了将资金定向引导至“三农”领域的意图,但是资金能否最终达到帮扶“三农”的目标,归根到底还要看银行的放贷意愿。因此,政策执行到什么程度才是重中之重。他认为,在货币政策定向引导的基础上,还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财政政策优惠等手段,支持社会的投资资金投向农村。如通过税收和财政杠杆,引导社会的巨大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实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双管齐下地帮扶“三农”。
据张虎介绍,除了政策的引导外,为了支持资金流向“三农”,江苏省联社会更多地从风险的角度进行引导,要求农信社和农商行在经营中“做小做散”。“‘做小做散’就是在支持‘三农’,而且会降低风险。例如在这方面我们会考核贷款的户数,要求要有一定比例的户数增加,那增加的肯定不会是大企业。”
“存贷比取消了,合意贷款规模呢?”西南某省联社人士告诉记者,受制于合意贷款规模的控制,当地许多农信社的存贷比远低于75%,“贷款规模控制如果不取消,降准和取消存贷比对于一些农信社根本就都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