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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比例上限打开空间

2015年07月06日 07:38    来源: 经济日报     姚 进

  中国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本报记者 姚 进

  中国保监会日前决定在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并放宽保险资管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员工持股比例,意在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提高其劳动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和行业竞争力。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据了解,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此次《通知》对保险机构员工持股方面有何新的规定,对保险行业发展有何意义?

  创新型机构条件放宽

  《通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进行评估。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5%。

  资管和互联网公司的持股比例何以放宽?据介绍,这也是监管层此次工作重点推动的方面。“保险行业是高密度人才相关的行业,其中属资管和互联网公司这方面特征最为明显。比如,资管公司如果能吸引到高端的理财师,将对公司发展的意义重大;同理,互联网公司具有员工持股计划的天然需求,所以希望给予这2类公司更多的机会,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到保险行业里来,让核心人才在保险行业里生根发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介绍。

  为支持创新,根据资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特点,《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经营年限等条件的限制。

  多元化持股分散风险

  为防范风险,《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也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参加对象、资金来源、股权来源和认购价格、持股比例、持股方式和持股期限,及期限届满后的权益处置方式。

  比如,持股方式方面,持股员工可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企业应主要从事员工所持股权的管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权、资金为委托财产,管理方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持股方式上提供多元化的选择,一方面是为了分散风险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灵活性和税负的考虑,用不同的组织方式来管理的话,税负上可能有较大差别。比如,采用公司制将涉及双重税负,但是公司制在管理上会有更严格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风险防控。”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也是希望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

  《通知》还对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主体的资质做了相应规定,主要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经营基础,公司治理结构、薪酬体系及财务状况较为稳健,相应监管指标达到要求等,进而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提升公司凝聚力

  事实上,早在2010年相关部门曾就此展开过讨论,当时保监会也批准了平安、中华联合等一些保险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现在部分公司依然在推行。“当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全员持股可能会导致财富的大量增长,说明制度设计还有不成熟的地方,如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何肖锋说。

  “保险业人员流动性大,频繁跳槽、恶意挖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何肖锋表示。

  保监会明确,开展员工持股,意在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提高其劳动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和行业竞争力。业内人士表示,员工持股计划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保险业作为人才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更是迫切需要通过员工持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综合实力。

  此外,从《通知》可以看出,很多制度安排都为了让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是否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完全是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愿,监管机构只是给予支持和指导,希望这个文件对原来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或疑惑做一次强调和理清,可以让大家更加规范。”何肖锋说。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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