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对保监会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其中,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注册保险机构;不准投资非上市保险机构;不准在国(境)外注册保险机构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担任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由外方委派或聘任的高级职务。在保险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保险经营中谋取商业机会,进行不公平竞争。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险业外注册企业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的,不准优于同等客户条件购买保险、获得保险服务;不准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提供社会中介服务;不准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招标投标、经济担保、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等经济关系;不准承办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监管对象组织的展览、会议、培训等活动。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共12条。其中,明确规定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岗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