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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年07月03日 14: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已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获证监许可【2015】8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认购代码为 511893,证券简称为“景顺货币”。

  (网上现金发售认购资金代码 511894,证券简称为“认购款”;非沪市资金代码为

  511895,证券简称为“跨市资金”)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6、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网上现金发售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具体名

  单详见本公告“(六)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8、办理网下现金发售的销售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七)3、网下

  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11、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笔认购份

  额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发售期内投资人可以重

  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

  现金认购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7 月 2 日的《证券时报》上的《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17、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基金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

  18、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告。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9、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

  2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

  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

  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

  额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

  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

  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

  基金当日的申购及/或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申购及/或赎

  回本基金的风险。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T+2 日可赎回或卖出;T 日买入的

  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或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网上现金发售认购代码为 511893,证券简称为“景顺货币”。

  网上现金发售认购资金代码为 511894,证券简称为“认购款”。

  非沪市资金代码为 511895,证券简称为“跨市资金”。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为 511890,证券简称为“景顺货币”。

  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 511891,证券简称为“景顺货币”。

  申赎资金代码为 511892,证券简称为“申赎资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3、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七)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止。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

  (1)网上现金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销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 10,000.00 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网下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0,000.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10 元,可得到 100,010 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

  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

  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 A 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

  上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办理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

  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接受认购份额在 10 万份(含 10 万份)以上、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的

  个人、机构投资人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5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 9:30-16:00(周六、周日不

  受理)。

  3、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

  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 填妥并签章的业务申请表;

  (2) 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 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

  4、在认购当日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专户: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大额支付行号:103584000050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 A 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2) 如果投资人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人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人需在资金

  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b、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

  c、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六、清算与交割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3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三)销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袁璐

  联系电话:021-5840989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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