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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国际化大门8月起打开

2015年06月27日 07:12    来源: 证券日报    

  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步伐又迈出重要一步,2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对此,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在此市场环境下,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模式,《暂行办法》明确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另外,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对于业内关心的如何确定“境内特定品种”,张晓军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路,由证监会确定特定品种的开放顺序并对外公布。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境内特定品种。

  目前,证监会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原油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上述工作预计需3个月左右。希望相关各方持续做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准备工作,促进原油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张晓军表示。

  此外,对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监管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证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监管条款,在《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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