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
称“《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4
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9月10日
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 17:00 止(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层
联系人: 李雪
联系电话: 021-38834999,400-888-5566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邮政编码: 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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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即在 2015 年 6 月 17 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等方式获取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
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
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
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
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2
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层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邮政编码:20012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
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
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3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下载(www.bocim.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
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
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
4
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
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
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
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
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
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 16:30 时。将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15年6月19日前及2015年7月1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5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
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基金法》,
6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
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 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021-38834788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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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
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
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
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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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
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2、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事宜属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原核准事项的实
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基金合同涉
原基金合同表述 拟修订方案
及修改章节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基金合同名称
基金合同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名称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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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第一部分 前言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三、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二号混合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保
“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中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第一部分 前言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保本二号
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金损失的风险。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10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新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金,本基金由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指《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
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7、删除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1
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时做出的修订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出的修订
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13、22、23、24 删除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 21、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
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12
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的账户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 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33、删除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28、存续期:指《中银保本二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生效至《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间的不定期期限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增加“29、基金转型:指对包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括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修订基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金合同并更名为“中银新回报灵活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列事项的统称。”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13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或保本期:指基金
35-50 删除
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
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
担保人签署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8、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
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
金(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
金,下同),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9、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
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
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
14
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
值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
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渡期内
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1、保本: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二章“基金的保本与保证”第
六节项下相关内容。其后各保本周期
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15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2、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保
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
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而言,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
16
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
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
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
金的基金份额
47、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
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
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
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8、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
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17
49、(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
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
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 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57 删除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第三部分 基金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动
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 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
四、基金的投资 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目标 期内的稳定增值。” 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 删除
18
的基本情况 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五、基金的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最低募集份额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
总额和首次募 过 7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
集目标上限 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
六、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额面值和认购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保本周期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删除
九、保本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1
十、保本保障机
制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份额的发售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
注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备案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3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
注3
第六部分 基金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份额的申购与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删除
赎回 三、申购 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与赎回的原则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19
第4、5款 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重新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
增加“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份额的申购与
无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赎回 三、申购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与赎回的原则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份额的申购与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赎回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四、申购与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赎回的程序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条款处理。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20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为准。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
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第六部分 基金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份额的申购与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
赎回 费。
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
六、申购和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
赎回的价格、费
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用及其用途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21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 实行一定的优惠。
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增加“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赎回 八、暂停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无
赎回或延缓支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付赎回款项的 请。”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金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份额的申购与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赎回 八、暂停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赎回或延缓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付赎回款项的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情形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22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行。
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第六部分 基金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赎回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九、巨额赎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回的情形及处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理方式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23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公告。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
份额的申购与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赎回 十、暂停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申购或赎回的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和重新开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放申购或赎回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的公告 值。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赎回 十一、过 删除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4
渡期申请的特
别规定
增加“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第六部分 基金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份额的申购与 无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赎回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24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第六部分 基金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份额的申购与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赎回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冻。
并冻结。
1、
1、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第七部分 基金 权利;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及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基金管理人 券;
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 (二)2、
合同当事人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删除
权利义务 一、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基金管理人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25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
保本义务;
1、
第七部分 1、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基金合同当事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的基金份额;
人及权利义务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9)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保本义
人及权利义务 删除
务时,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第七部分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
基金合同当事 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删除
人及权利义务 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 增加:“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
无
份额持有人大 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
26
会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行。”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
第八部分 基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份额持有人大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会 一、召开事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由 (5)
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
份额持有人大 到期后在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6)变更基金类别”
会 一、召开事 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由 (6) 基金”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
第八部分 基金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份额持有人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
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会 一、召开事 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有规定的除外”
由 (8)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
份额持有人大 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
删除
会 一、召开事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
由 1、(12)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7
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
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本基金合
第八部分 基金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
份额持有人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本基金
会 一、召开事 合同约定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删除
由 2、(2)(3) 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4) 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增加:“(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
第八部分 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无
会 一、召开事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由 2、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28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管人自行召集。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第八部分 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二、会议召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
集人及召集方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式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60 日内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29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增加“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第八部分 基金 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份额持有人大 无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会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现场开会。(2)经核对,汇 1、现场开会。(2)经核对,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第八部分 基金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份额持有人大 总份额的 50%(含 50%)。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会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 2、通讯开会。(3)本人直接出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额持有人出席 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会议的方式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总份额的 50%(含 50%);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部分 基金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份额持有人大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
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五、议事内 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容与程序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大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31
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1、现场开会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第八部分 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大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会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七、计票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3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计票的效力。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新清点结果。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第八部分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份额持有人大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八、生效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公告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 九、本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会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33
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直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会审议。
34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更 换
更换程序
程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更 换程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序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国证监会备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中国证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第九部分 基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金管理人、基金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的更换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条件和程序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会备案;
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 的更换程序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程 (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序 程序
第九部分 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条件和程序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5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管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 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时接收。并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资产总值;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监会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增加: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第九部分 基 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无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条件和程序
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第 十 一 部 分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基金份额的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15 年以上;
记 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
四、基金登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记机构的义务 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
36
十年;
7、删除
第十二部分基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金的保本和保 删除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5
证
第十三部分基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
金的投资 一、 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
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
保本周期内的 别的动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
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
投资 (一) 投资 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
期内的稳定增值。”
目标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准上市的股票)、股票期权、权证、
定)。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
第十三部分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 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金的投资 一、 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保本周期内的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投资 (二) 投资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
范围 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
要包括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
类品种。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37
围。 例范围为0-95%。债券、债券回购、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 具、股票期权、权证、股指期货、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三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一、 详见《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详见《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保本周期内的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
基金基金合同》及本表备注6
投资 (三) 投资 注6
策略
第十三部分基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保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
38
金的投资 一、 本周期内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
(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
投资 (四) 投资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
限制 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债券
不高于 40%;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股指
政府债券;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 10%;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债券;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 净值的 10%;
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保持在基金资产的 0 至 40%之间;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删除
(16)删除
第十三部分基 增加:
无
金的投资 一、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39
保本周期内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投资 (四) 投资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限制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40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8)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
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
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
益特征;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禁止行为
第十三部分基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金的投资 一、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管人出资;
保本周期内的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删除
投资 (四) 投资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41
限制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部分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金的投资 一、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保本周期内的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投资 (四) 投资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
限制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一) 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五、 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投资 一、
指数×5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保本周期内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
×50%。
投资 (五) 业绩 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
比较基准
指数收益率×45%+银行活期存款
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利率(税后)×5%。
42
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
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
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
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
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
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
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
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
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
43
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 一、
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
保本周期内的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投资 (六) 风险
股票型基金。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收益特征
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第十三部分基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金的投资 一、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删除
保本周期内的
值;
投资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
第十五部分基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金 资 产 估 值 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二、估值对象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五部分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金 资 产 估 值 的估值 券的估值
44
三、估值方法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增加
2、(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第十五部分基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金 资 产 估 值 无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
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
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45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5、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
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第十五部分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金 资 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 删除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三、估值方法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十五部分基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定。
金 资 产 估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四、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按规定公告。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6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1、估值错误类型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
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
第十五部分基 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金 资 产 估 值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
删除
五、估值错误的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估值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处理
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理的方法如下:
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部分基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金 资 产 估 值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处理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当事人追偿。
下条款进行赔偿:
47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为准。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处理。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48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增加:
第十五部分基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金 资 产 估 值
无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
六、暂停估值的
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情形
迟估值;
49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第十五部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分基金资产估 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值 七、基金净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
值的确认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予以公布。
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
第十五部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分基金资产估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值 八、特殊情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删除
况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二、基金费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用计提方法、计 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提标准和支付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协商一致
50
方式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支付日期顺延。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协商一致
3、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 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基金托管费。 支付日期顺延。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 3、4、删除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 账户开户费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效后一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 金送发指令,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
日 复核后依据指令从基金财产中划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 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
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 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用:本基 义务。
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
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
内由托管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划付,如
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
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
51
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金费用与税收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 费用根据《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三、不列入 用;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基金费用的项
行;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第十六部分基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金费用与税收 删除
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第十七部分基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金的收益与分
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
配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 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三、基金收益分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原则 1、
益分配;”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第十七部分基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金的收益与分 资;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配 (2)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三、基金收益分 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配原则 2、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方式是现金分红;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52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增加:
第十七部分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金的收益与分
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配 无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
三、基金收益分
行调整。
配原则
第十七部分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
金的收益与分 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配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删除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三、基金收益分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配原则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第十七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金的收益与分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
配 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
六、基金收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 删除
益分配中发生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的费用 承担。
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第十七部分 基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金的会计与审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计 一、基金会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
计政策 2、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
金的信息披露 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
53
五、公开披露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经中国证
基金信息 (一)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监会注册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3、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金的信息披露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删除
五、公开披露的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基金信息 (二)
于指定媒体上。”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五、公开披露的 担保人; 管人;
基金信息 (七)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删除
7、
第十九部分基 增加:
金的信息披露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基金信息 (七)
第十九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删除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信息 (七)
第十九部分基
增加“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金的信息披露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回并延期办理;”
五、公开披露的 支付;
23、删除
基金信息 (七)
第十九部分基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54
金的信息披露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五、公开披露的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基金信息 (八)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删除(十)
增加: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
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十)保本相关信息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1、保证合同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书一同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时更换担保人或
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基金管理人
露
除根据基金合同履行必要程序外,还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及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时进行公告。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
55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 阅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第十九部分基
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金的信息披露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
阅、复制。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
56
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 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7
增加:
第 二 十 部 分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财产的清算
二 、《 基金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无
合同》的终止事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由 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第 二 十 部 分
(2)交纳所欠税款;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无 (3)清偿基金债务;
财产的清算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
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
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第二十一部分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 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违约责任 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
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约方承担。
58
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二十二部分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争议的处理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适用的法律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
第二十三部分 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 2015年【】月【】日中银保本二号
基金合同的效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
力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
监会备案。自2015年【】月【】日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银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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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
准。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备注:
1、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保本周期,九、保本,十、保本保障机制的内
容”。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九、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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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2、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原内容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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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拟修改为: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44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生效。
2015 年 月 日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保本二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
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5 年 月 日起,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修改为基金的存续。
原内容为: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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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删除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过渡期申请的特别规定”的内容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
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
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与本基金的转换出业务,
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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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在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5、删除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4.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
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
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
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
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海信达在保责任余额76.23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
任余额20.8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司总资产206546.2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345.93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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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二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
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7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最高限额为 71 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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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
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
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
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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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
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八)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
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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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每日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担
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日历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
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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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
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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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
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在
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
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0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时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或转为
“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
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
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
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9)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2 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
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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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
72
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
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
告。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
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
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
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
73
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⑤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
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以及转换转入业务。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一
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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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
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
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
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
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
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
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
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
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
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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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
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
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
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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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
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
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
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
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
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
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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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
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
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修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三) 投资策略”的内容
原内容为: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
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
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投
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稳
健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CPPI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
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CPPI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
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
78
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r (T t )
E mC m(V P ) m(V Fe )
t t t t t
V P
公式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t 表示时间t( t 0 )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 t 表示时间t
C V P E
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t t t 表示时间t( t 0 )的安全垫;表示放大倍数; t 表示
时间t( t 0 )的风险资产投资净值;表示保本期限;F表示保本的额度;r表示无风险利率。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和
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
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
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
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
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
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研
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
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
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
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
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用
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行业
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险调整
后的稳健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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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
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
数、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
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
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
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则上,
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
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
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
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
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
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
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
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
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
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
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
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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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
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
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
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
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
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
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
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
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②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
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
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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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
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阶
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
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结构、
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等。市场阶
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 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
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
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
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 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
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 DDM 模型分析和 DCF 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
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
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 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平
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
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
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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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拟修改为:
本基金基于自上而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判断各大类资产的市场趋
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券构建投资
组合,并适时动态地调整优化。
(一)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衍生工具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
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筛选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并在此基础上
构建与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A 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基金
的选股空间:
剔除ST、*ST股票、以及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未满半年和涉及重大案件或
诉讼的股票;
剔除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的股票。
(1)财务指标筛选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等反映盈利水平的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在每个行业
内截取排名前50%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标的
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能力。
(2)定量分析筛选
运用定量分析对初选股票池进一步筛选,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评估指标,精选出具有投资
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减少组合样本的数量,提高组合样本的质量,便于下一步骤的定性
分析和个股调研。
(3)领先能力定性分析
在上述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缩
小投资范围,以便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① 行业分析
研究特定行业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和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从而
寻找出在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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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② 企业竞争力的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③ 公司盈利模式评估
上市公司过去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在现在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但过往成绩不能保证上
市公司在未来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在未来的行业地位,通过对其
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盈利模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行业领
先能力。
④ 治理结构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
之一。其中衡量企业治理架构的因素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的独立性、管理层素质、
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其中,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本
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战略、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重考察公司管理层的质量。
(4)内在价值及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筛选出的核心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及业绩的长期增长
趋势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决定其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以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并挖
掘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
经过以上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出行业地位领先、估值合理并且盈利增长前景明确
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日后组合管理维护中,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
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投资经理将适时对股票组合进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
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混合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
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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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5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三、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赎回费率相应调整,并将在《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披露。
调整前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1.5 年 2%
1.5 年≤T<3 年 1%
T≥3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 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86
30 天≤Y<6 个月 0.5%
T≥6 个月 0
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6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四、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由《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银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上的可行性。
本基金由保本混合型基金转型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等,属于基金合同
的变更。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的修订涉
及上述事项都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型为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2、转型有利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首先,转型不会损害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是转型无保本之忧,从中银
保本二号基金目前的业绩表现来看,认购并持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转型后即使退出也可
以实现30%以上的收益;二是解决了担保机构之忧,转型后不再存在由于现有担保机构违约
等风险事件对持有人利益的影响。
同时,转型也有利于满足新增客户的需求。自成立以来,中银保本二号投资业绩稳定增
长,表现优异。我司个人和机构客户非常认可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希望能申购本基金。转
型后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申赎费率等方面的设计,更加符合这些新增客户的需求。
另外,在现有投资运作基础上,转型带来的投资业绩的平稳提升、基金规模的增长,也
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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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型获得相关方面的认可。
(1)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出具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我司在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的申请,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程序的
前提下,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并调低赎回费率,不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4、转型的具体运作具备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六、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
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2、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本基金转型成为中银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
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我司将及时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3、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
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4、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
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
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特此说明。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88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及201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
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89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
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90
附件四: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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