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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100: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5年06月16日 08: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会 议 基 本 情 况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管 理 人 ” )依 据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61 号文核准募集的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场 内 简 称 :长 信 100 ;场 内 代 码 :

  163001 )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3 月26 日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本基金变更

  为长信 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5 年7 月10 日起至2015 年7 月16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 “ 《议案》 ”, 详见

  附件一 ) 。

  三 、 权 益 登 记 日

  本次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 年7 月9 日, 即在2015 年7 月9 日交

  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四 、 投 票 方 式

  (一)纸质 投票 ( 仅 适用 于 机 构 投资 者 )

  1 、本次 会议 表 决 票 见附 件 三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通 过 剪报 、 复 印 或登 陆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xfund.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当 按 照 表 决票 的 要 求 填写 相 关 内 容, 机 构 投 资者 自 行

  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 权 部 门 的批 文 、 开 户证 明 或 登 记证 书 复 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自 行 投

  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

  无 公 章 ) ,并 提 供 该 授权 代 表 的 有效 身 份 证 件 、 护 照 或 其他 身 份 证 明文 件 的 复印

  件, 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根 据 本 公 告 “ 五、授权 ” 的 规 定 授权 其 他 个 人或 机 构

  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 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

  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 并提供授权委托 书原件 (详

  见附件二) 以及本公告“五、 授权 (三) 授权方式 ” 中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需将 填 妥 的 表决 票 和 所 需的 相 关 文 件 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 自2015 年7 月10 日0:00 起至 2015 年7 月16 日17:00

  止, 以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 专人送交、 邮

  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 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 孙红辉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联系人: 孙红辉

  联系电话 :021-61009911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二 ) 网 络投 票 ( 仅 适用 于 个 人 投资 者 )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参与大会投票, 自 2015 年7 月10 日

  0:00 起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 17 :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官方网 站 设 立 投 票 专 区 , 通 过 投 票 专 区 进 行 投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身份,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 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 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 一 ) 委 托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行 使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 需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 授 权 委 托书 ( 授 权 委托 书 的 格 式见 附 件 二 ) 。 投 资 者 在申 购 本 基 金的 同 时 也 可

  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新申购投资者, 下同) 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 金份额代表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授权无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是 否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所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 二 ) 受 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建 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基金管 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 三 ) 授 权方 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 以 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

  为 行 使 表 决权 。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

  登录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 下 载 等 方 式 获 取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

  1 、机构 投资 者 委 托 他人 投 票 的 ,应 由 委 托 人 在 填妥 的 授权 委 托 书 原件 ( 授

  权委托书的格式 见附件二) 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 人 登 记 证书 、 有 权 部门 的 批 文 、开 户 证 明 或登 记 证 书 复印 件 等 ) 。如 受 托 人 为

  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

  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 ) 如 委托 人 未 在 授权 委 托 表 示中 明 确 其 表决 意 见 的 ,视 为 委 托 人授 权 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 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 如 委托 人 既 进 行委 托 授 权 ,又 送 达 了 有效 表 决 票 ,则 以 有 效 表决 票 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 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 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5

  年7 月 10 日至2015 年7 月16 日16:30 时。将 填妥的 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

  送交、 邮寄 或传真送达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地址的, 授权时间以收

  到时间为准。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

  收件人: 孙红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1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2)基金托管人

  收件人: 帅海坤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010-67595094

  传真:010-66275850-5094

  邮政编码:100033

  六、计票

  (一) 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工作日 即2015 年7 月20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且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三)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时

  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 表

  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 如 纸面 表 决 票 上的 表 决 意 见未 选 、 多 选 、 模 糊 不 清或 互 相 矛 盾 , 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 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纸 面表 决 票 上 的签 字 或 盖 章部 分 填 写 不完 整 、 不 清晰 的 , 或 未能 提 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 未能在 投票

  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传真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

  时间为准。

  2、 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 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15 年7 月16 日17 :00 (以基金管 理人系统

  记录时间为准) 。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

  无法修改 ,请持有人谨慎投票。

  七 、 决 议 生 效 条 件

  (一) 本人 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

  (二) 《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投资范围

  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 应当由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

  (三)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八 、 二 次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二 次 授 权

  如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 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 则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 根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相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本

  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

  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

  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 本 次 大 会 相 关 机 构

  (一) 召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 专线:4007005566

  联系人: 孙红辉

  联系电话:021-61009911

  传真:021-61009917

  网址: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

  (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编:100033

  联系人:帅海坤

  联系电话:010-67595094

  ( 三)公证机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德路 1211 号宝华大厦3 层、11 层

  邮编:200060

  联系人: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

  (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邮编:200060

  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 、 重 要 提 示

  (一)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

  出表决票。

  (二) 根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大会需

  要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经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三) 本基金于本公告发布之日 (2015 年6 月16 日 ) 开市起停牌至当日 10:

  30 复牌。 本基金自持有人大会 计票 之日 (2015 年7 月 20 日) 开市起开始停牌至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复牌。

  ( 四) 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 查 阅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4007005566 (免长话费)咨询。

  ( 五)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解释。

  附件一 : 《关于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

  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长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2015 年 6 月 16 日

  附件一: 《关于长 信 中证 中 央 企业 100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变 更 投 资 范围

  及 其 他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

  长 信 中 证 中央 企 业100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 和基金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定, 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并将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变更

  为 《 长 信 医疗 保 健 行 业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具体 内 容 详 见

  后附《<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

  附 件 : 《< 长信 中 证 中 央企 业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修改说

  明》

  《< 长 信 中证 中 央 企 业100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基金 合 同> 修改 说 明 》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修 改 要点

  ( 一 ) 变 更基 金 名 称

  基金名称由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为 “长

  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 变 更基 金 类 别

  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三 ) 修 改原 基 金 合 同“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

  1 、 删 除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有 关 规定 , 申 请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2 、 将 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由“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三个 月 内 开 始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上市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

  变更为 “长 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年*

  月* 日 开 始持 续 停 牌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向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复牌, 具 体复牌时间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

  ( 四 ) 修 改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业 绩 比 较 基准 等

  1 、 投 资 目标

  基 金投资目标由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追求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变更为 “本 基金通过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 并精选医疗保健行业的优质企业

  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2 、 投 资 范围

  投资范围由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中证

  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 , 其中,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 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

  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

  变更为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债

  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 资 于医

  疗保健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 本基 金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投 资 策略

  由于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进行了变更, 投资策 略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 的投 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全球信息平台、 外 部研究平台、 行业信息平台以及自身的研究

  平台等信息资源,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

  行研究, 开展战略资产配置, 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 实现

  组 合 内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优 化 配 置 , 并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

  本 基 金 将 沪 深 两 市 中 从 事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 定 义 为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上

  市公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 主 营 业务 从 事 医 疗保 健 行 业 (涵 盖 医 药 原料 、 化 学 原料 药 及 制 剂、 医 药

  中间体、 中药材、 中药饮片、 中成药、 抗生素、 生物制品、 生化药品、 放射 性 药

  品、 医疗器械、 卫生材料、 制药机械、 药用包装材料、 医药商业、 医疗服务 、 中

  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管理、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

  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 保健食品与器械、 生命科学工具与服务、 医疗信息服务

  等业务)的公司;

  2 ) 当 前 非主 营 业 务 提供 的 产 品 或服 务 隶 属 于医 疗 保 健 行业 , 且 未 来这 些 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2)选股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精选医疗保

  健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评估

  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 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

  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 对企 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 该分析主 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 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 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 管理风险、 关联交易、 投资项目风险、 股权变动、 收购兼并等。 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 寻找估值 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 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 现金流折现模型、 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

  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 另 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 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

  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 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 经济周期分析、 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 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 在兼顾收益的同时,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 在个

  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 础

  上适当参与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 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 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 担保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

  率、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 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 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 成 对 资 产 证 券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同 时 依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定 价 模

  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

  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 从而形成 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人 数 量 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 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

  4 、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由于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进行了变更,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了

  相应修改,修改后 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如下:

  “( 1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证 券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5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同行业存款收益

  率*5%” 调整 为 “中证 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6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风险收益特征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属于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

  风险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

  变更为 “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五) 对 基金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和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进 行了 调 整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费

  由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变更为 :

  “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托 管费

  由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变更为 :

  “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

  3 、 申 购 费率

  对基金申购费用调整如下:

  申购金额(M , 含 申 购费 ) 申购费率(调 整 前 ) 申购费率 (调 整 后 )

  M<100 万 1.2% 1.5%

  100 万≤M<500 万 0.8% 1.0%

  500 万≤M 1000 元每笔 1000 元每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4 、 赎 回 费率

  (1 ) 调 整前 场 外 赎 回费 率 如 下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3%

  2 年≤Y 0

  调 整 后 场 外赎 回 费 率 如下 :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Y 为持有期限

  (2)调整前后,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不变,仍统一为 0.5%。

  (六) 调 整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6 次 ,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低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30%;”

  变更为 “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七) 授 权基 金 管 理 人修 改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

  首先,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变更后基金运作的特点相应修改 《长信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根据监管机构意

  见适时调整本修改说明所载上述六点修改要点的文字表述, 但该等调 整不得实质

  性修改上述内容。

  其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 规

  陆续修改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改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

  容。

  因此, 基金管理人提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改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自 基 金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生 效 之日 起 , 《 长信 医 疗 保 健行 业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正式变更为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 基 金 当 事人 将 按 照 《长 信 医 疗 保健 行 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长信医疗保健

  行 业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该 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变 更 相 关 情况 的 说 明

  ( 一 ) 长 信中 证 中 央 企业 100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基 本 情 况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于 2009 年12 月11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61 号文批准募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10 年 3 月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 二 ) 基 金变 更 法 律 可行 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股票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业绩比较 基准、 风 险

  收益特征、 基金费率、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 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 根据 《长 信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对于变更基金类别、 变更基金投资、 基金费

  率等事项,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本基金变

  更为混合型基金具有法律依据 和合同依据。

  ( 三 ) 基 金变 更 运 作 方面 的 可 行 性

  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基本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 四 ) 授 权基 金 管 理 人修 改 基 金 合同 的 可 行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修

  改 《基金合同》 。 修 改后的 《基金合同》 将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 议 案 如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本 议 案 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并将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2015 年 6 月 16 日

  附 件 二 : 授权 委 托 书

  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基 金 份 额 , 就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官网

  (www.cxfund.com.cn)及2015 年6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 公布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机构的意见

  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 长 信中 证 中 央 企业 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变更 投 资 范 围及 其 他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

  本 机 构 特 此 授 权_ _ 代 表 本 机 构 参 加

  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上 述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签 署 日 起 至 审 议 上 述 事 项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 结

  束之日止。 若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 托 人 信 息:

  机构名称(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姓 名 :

  机构证 件 类型 :

  机构证 件 号码 ( 填 写) :

  基 金 账 户 号:

  受 托 人 ( 签字 或 盖 章) :

  受 托 人 证 件类 型 :

  受 托 人 证 件号 码 ( 填 写)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填 写 注 意 事项 :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委 托 本 基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及其 他 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 如 果 同一 委 托 人 多次 以 有 效 纸面 方 式 授 权的 , 且 能 够区 分 授 权 次序 的 ,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

  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

  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 如 委 托人 未 在 授 权委 托 书 表 示中 明 确 其 表决 意 见 的 ,视 为 委 托 人授 权 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 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 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中 “机构证件号码”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 如 本 次持 有 人 大 会权 益 登 记 日, 投 资 者 未持 有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则 其

  授权无效。

  附件三: 长信 中 证 中 央企 业 1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表决票 ( 纸质 表 决 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 长 信中 证 中 央 企业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变 更投 资 范 围 及其 他

  相 关 事 项 的议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 年 月 日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 票 相 关 工

  作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 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5 、 签 名 或盖 章 部 分 填写 不 完 整 、不 清 晰 , 或 在截止时间 之后送 达 本公 告 规 定 的

  收件人 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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