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交易细则》,《意见稿》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化的思路来指导两融规则,更强调券商之间的竞争。
◎每经记者 赵阳戈
截至6月11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已达2.21万亿元。在此背景下,6月12日(上周五),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同日,沪深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交易细则》,《意见稿》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化的思路来指导两融规则,更强调券商之间的竞争。这些变化,让普通投资者的选择更为多样,融资期限的运用上更为灵活,同时风险控制上也更为得心应手。
不得展期变为可展期
根据此前的规则,融资融券合约不得展期,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成为无数两融投资者的心病。6月12日,证监会表示,随着业务发展,6个月的最长合约期限已不能满足客户长期投资的需要,合约到期后客户平仓再重新建仓,会增加客户交易成本。
基于以上考虑,证监会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展期”修改为“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从上证所和深交所的表述来看,设定的每次展期最长时间为6个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一些境外市场近年来的规则调整看,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是大趋势。如我国台湾地区股市原有规则规定两融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允许合约展期一次。2009年7月,当地监管部门对规则进行修订,将合约期限展期次数调整为两次。
“强平”被淡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及《交易细则》中其他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证监会在《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以下简称《修订说明》中表示,在此前的管理办法中,对客户违约条件规定较严,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公司自主管理业务风险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意见稿》中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当然,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记者注意到,有分析人士认为,此前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两融债务,处置手段仅有强制平仓、处分客户担保物一种方式,且有“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这种规定可能导致两融投资者在遇到突如其来的“黑天鹅”事件时难以从容面对,也增加了误判几率。但现有规定不再限定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仅强调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当然,约定可包含强平措施。
上述规则的变动凸显市场化手段解决问题的思路,自然会受到投资者欢迎,适当降低心理压力。
标的范围将拓宽
从《意见稿》和《交易细则》中可看出,交易所之后会将两融标的范围适当拓宽。
比如,沪深交易所表示,将适当调整ETF作为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并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的相关标准。同时,明确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选取标准。为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此次修订借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质押债券”的资质要求,明确了债券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条件,即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等。
更多的“包容”还体现在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以降低融券交易实际成本上。即将此前“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做他用”,修订为“允许该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
另外,最新修订还豁免了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以提高融券交易效率。即将现行的“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最近成交价”,修订为“豁免ETF标的融券卖出的最低申报价格限制要求”,这不但免去了现行办法对ETF期现套利、申赎套利、配对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影响,也为后续扩展到其他标的预留一定规则空间。
至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在修订内容中也有扩大。即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从“仅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和债券”,扩大到了“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购、赎回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放宽开设两融账户条件
在《交易细则》中,规定“在本公司(即证券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开展融资融券;而在《意见稿》中,则取消了在证券公司交易半年的限制,而将限制条件放宽到“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时间”。自今年4月“一人多户”政策放开后,投资者增开账户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新增账户却无法立即开展融资融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选择的积极性。按照新的规则,新账户也能立即开通两融资格,这无疑将增加新开账户的吸引力。
不过,证监会和交易所并非在所有方面都一味放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交易细则》新增的第六条规定:券商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融资融券。
事实上,此前一些券商对两融开户设定的门槛不高,低至10万元、5万元甚至零门槛的都有,但这一次监管层明确将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作为对非专业机构投资者的限定,同时还表明,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虽然证监会对个人投资者从事两融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对券商从事两融业务却降低了门槛。此前的两融管理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两融业务资格,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满3年,但《意见稿》中,对券商申请两融业务资格,仅要求“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而不提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