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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刚保本混合: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2015年06月11日 13: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6013;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6月13日成立。根据《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2012年6月13日开始至2015年6月15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自2015年6月15日(含)起至2015年6月18日(含)止,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自2015年6月19日(含)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含),其中,2015年6月19日(含)至2015年7月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7月1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49亿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与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2、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

  自2015年6月15日(含)起至2015年6月18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含定投,以下相同)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2%

  1年≤T<2年 1.5%

  2年≤T<3年 1.0%

  T≥3年 0

  4、本次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7、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即自2015年6月19日(含)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含)。其中,2015年6月19日(含)至2015年7月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7月1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6月19日(含)至2015年7月9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后,申购生效。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每笔1000元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49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和有效申购、转换转入申请金额之和不超过49亿元,则有效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49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49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转换转入的申购费补差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7月10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且该日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3年,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保本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放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自2015年6月15日(含)起至2015 年6月18日(含)止,期间本基金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含)至2015年7月9日(含),期间本基金只开放申购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截至2015年6月5日,本基金持有因停牌而不能变现的股票市值为28,379,455.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86%,如在本保本周期到期前或在上述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并尽量减少对组合的影响。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7月10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2015年6月15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7月10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赎回或转换转出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2015年6月15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的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代销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浙商银行、中信银行、顺德农商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华润银行、民生银行、东莞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洛阳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包商银行、东莞农商银行、上海银行、吉林银行等。

  (2)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山东)、齐鲁证券、安信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新兰德证券、财富证券、方正证券、中金公司、华龙证券、国海证券、华鑫证券、西部证券、信达证券、天风证券、湘财证券、华西证券等。

  (3)其他发售机构:天相投顾、新兰德、诺亚正行、泛华普益、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金观诚基金销售、好买基金销售、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腾元基金销售、和讯科技、宜信普泽投顾、中期时代、万银财富、增财基金销售、中信建投期货等。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

  附件: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 传真:0755-82021112??邮编:518048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4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0

  鉴于: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亿元。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期为3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1、2、3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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