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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品市场法律体系刚起步

2015年06月01日 14:33    来源: 中国文化报    

  刘双舟

  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离不开3种核心资源,即人、钱和法。艺术品市场实际上并不缺资金,一定意义上缺人才,但问题是缺乏包括法律在内的规则。

  艺术品市场十大领域与法律密切相关

  笼统地讲,法律对艺术品市场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护权利;二是明确义务;三是规范行为。

  在艺术品市场中至少有10个领域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一是艺术品创作,这个环节涉及版权的确认和保护,实践中有确权、登记、备案等一系列活动需要法律规范;二是艺术品推广,一级市场中的画廊业、博览会等应是艺术推广的主体,在经营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三是艺术品交易,这是艺术品市场中最活跃的一个领域,艺术品交易主要有物权交易和版权交易,具体形式有拍卖、文交所以及其他交易形式,涉及物权法、合同法、专门的拍卖法等;四是艺术品收藏领域,这里指狭义上的收藏,即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对艺术品的收藏、维护和保管等活动;五是艺术品管理,主要指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税收、贸易、物流、鉴定、评估等;六是艺术品衍生,这是艺术品市场新兴的领域,主要涉及艺术授权和再生产;七是艺术品保护,有很多艺术品本身就是文物,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此外艺术品市场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大关联;八是艺术品金融,这是随着资产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现象,其中艺术品投资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艺术品质押融资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九是艺术品消费,这将是推动艺术品市场发展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没有大众化的消费,艺术就不可能真正的产业化,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也将是有限的;十是艺术品支持,包括国家艺术基金、社会艺术资助、艺术赞助、艺术捐赠等内容。

  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律体系刚起步

  20年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品市场,零星的市场行为主要依靠“潜规则”调整。由于艺术品市场崛起突然,立法严重滞后,无论是在艺术品的生产环节、交易环节,还是服务环节、消费环节,都没有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法律规定。

  与“艺术品”最为接近的法律文件是2004年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文化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现在正在制定级别最高的直接以“艺术品”为规范对象的、以“艺术品”命名的一个法律文件,就是文化部正在起草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艺术品市场法律体系,来适应和满足艺术品市场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但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可以说才刚起步,上述10个领域中,绝大部分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

  归纳来看,艺术品创作环节只有著作权法。艺术品推广的核心问题是发现价值、推出新人,尚无专门法律规范。艺术品交易环节有拍卖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其中拍卖法已落后,亟待修订。艺术品收藏环节有一些法律文件,如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年通过的《博物馆条例》,但层级太低,无法满足要求。艺术品管理环节的问题较多,有些环节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如艺术品税收,有些环节则根本没有法律规范,如艺术品鉴定、评估等。艺术品金融领域没有任何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艺术消费和艺术支持领域的法律也几乎是空白。这就是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真实现状。

  完善艺术品法制建设的构想

  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迫切需要转换思维。笔者认为,至少应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思维转换:

  首先是从等待中央立法向更多地重视地方立法转变。二是从期待政府规制转向更多地依靠行业规范的自律。三是从法律法规等“硬法”建设转向标准等“软法”建设。艺术品市场中的很多问题实际上不适合由法律法规来调整,如艺术品鉴定、评估问题等,法律能够起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与法律的原则性相比,标准更为详细和灵活,针对性更强。

  四是从依靠国家法律条文规范转向依靠当事人契约治理。艺术品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行为均属于民事活动,依据“法律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通过自由约定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法律问题。这一点在目前开展的艺术金融的实践中已得到验证。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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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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