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标准主要有六条,包括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等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近期,有一些投资者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月29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投资者询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是如何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证监会能否根据投资者的请求对违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解决等方面。
张晓军介绍,清理整顿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38、37号文件。
“38、37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标准主要有六条。”张晓军介绍,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这六条标准,对有关地方交易场所是否违规作出自己的判断。
关于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检查验收,张晓军介绍,按照38、37号文件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规范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与此同时,张晓军就关于违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进行说明。他介绍,认定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是否违规、是否构成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交易场所监管执法的重要环节,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后依法作出结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出具认定意见。由证监会牵头组织的性质认定,是在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开展监管执法的一种专业性、辅助性支持工作。
张晓军介绍,解决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时遭受的损失,实际上是解决投资者与相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按照法律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和有关具体情况可能不尽一致,解决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投资者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解决自己损失的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张晓军还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了提示,称“远离违法违规的交易,是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
从近期投资者反映的情况看,其损失主要是在参与一些地方商品类交易场所尤其是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交易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商品类交易场所,包括贵金属类交易场所,其性质应当是现货市场,而商品现货市场是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应当实行实物交割。如果不是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没有出售或者取得相关商品的真实需求,就不要参与这类市场的交易活动。如果有投资理财的需求,建议投资者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市场、选择适当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