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轻资产企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或将更有积极性
日前,《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而《意见》在关于资本市场建设中再次提出“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既然这次规则修改被列在了2015年的重点工作中,那么年内出台就成为了大概率事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因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而造成的人员变动;二是在固定股份比例下,注册资本较少的公司股权激励份额偏小,对关键技术人员起不到激励作用;三是因牛市公司股价较高,预计存在下行风险时,股权激励计划难以出台;四是股权激励方案监管审批时间较长,往往造成计划的流产。
针对上述问题,该人士称,应减少现行股权激励中存在的激励短期化、激励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及时调整对行权价格与行权数量的规定,完善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规定。
“股权激励着重于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更重在对其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激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激励面向的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员工,包括董事、经理和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如有些公司合伙人体制中的合伙人等,但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汤欣表示,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和经理层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二者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为了鼓励经理层更好地为公司及股东利益服务,企业往往采取的是‘胡萝卜+大棒’的手法。一方面采取股权激励等正向激励手段,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法律惩戒机制、市场及声誉机制等,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下一步股权激励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自主权,更好将相关监管要求转化披露要求,贯彻监管转型的需要。同时,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更有积极性,这是由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更需要企业员工或高级人员发挥核心作用,特别是轻资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