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层面推动了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
在肯定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现实意义的同时,如何实现民间融资主动阳光化是监管者或者决策者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该法规以约束为主,并非以激励为主,在此背景下,更多民间借贷反而会转入地下。那么,在不能掌握民间借贷真实数据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如何防范其风险。并且,在全国金改风愈刮愈烈的当下,如何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推进区域性金融改革至关重要。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等民间融资方式。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行为须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等条款更多体现了约束性。
通过调研以及对照现实情况可以看到,在特殊的信息约束条件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已经落后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需求。以“熟人经济”著称的温州,如今民间借贷并不繁荣。2011年8月至9月,在经历了温州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出逃的风波之后,民间金融生态遭遇了生存危机,熟人之间都不敢借贷了。
实际上,温州产业在这一次经济调整中受到严重挫折,其中重要原因是银行金融政策收紧,能够从银行借到资金的大中型企业资金链相继出现断裂。当地小微型企业虽然自身未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但其资金依赖于能够从银行借到资金的大中型企业,因此,大中型企业跑路,小微企业也就受到牵连,甚至倒闭。
以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例,截至去年年底,温州市已经成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生借贷7000多笔,累计借贷总额仅为25亿元,主动登记的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寥寥无几。
笔者认为,当前温州亟须树立信心,依靠法律法规疏导民间融资行为,促进和引导区域内金融的微循环,形成各类市场主体“滋生”的良性的、循环的金融微环境。而促成区域金融的良性微循环应该以激励为主,法律通过规定多样的激励措施,给交易主体留下较大自主选择空间,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民间融资的自由目标和效率目标可以得到更好地体现,借贷交易的效率因而得到提高。因此,建立以多方合作博弈为核心的选择性的多样化激励性法律规制,才是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