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於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於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为方便开展香港互认基金后续准入工作制定了五方面内容,包括: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则,以及对信息披露渠道、信息披露文件、运作事宜的特殊要求。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宣传推介材料、销售服务协议、数据交换、基金评价的特殊要求。鉴於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内开展业务,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以及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督管理安排,两地监管机构监管合作的原则以及对代理人的监管。
邓舸强调,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於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於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於50%等五方面条件。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邓舸指出,按照上述标准,截至2014年底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有100支左右,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有850支左右。
此外,针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申报的情形,邓舸表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代理人应当具备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