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公告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29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3、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 A 类份额代码为 001292;B 类份额代码为 001293。
5、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发售。本
公司直销网点仅发售 B 类基金份额。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止(含周六、
周日)。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 27 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其中,A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上限为 20 亿元,B 类基金
份额的募集上限为 7 亿元。本基金 A、B 两类基金份额独立发售,根据各自募集规
模上限要求,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9、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指定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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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5 年 5 月 1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普惠
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
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
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
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2)担保风险,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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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或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购买基
金。
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 类:001292;B 类:001293。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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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
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及之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
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开放期的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
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发
售。本公司直销网点仅发售 B 类基金份额。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规模上限为 27 亿元人民币(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其中,A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上限为 20 亿元,B 类基金份
额的募集上限为 7 亿元。本基金 A、B 两类基金份额独立发售,根据各自募集规模
上限要求,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
对于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
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
(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
上公告该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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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一类份额,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该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
达到或超过其募集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该
类份额提前结束发售,并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对于任何一类份额,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的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
该类基金份额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其募集上限,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类基金份额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
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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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可以得到 10,0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在指定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
模上限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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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
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
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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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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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
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
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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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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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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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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