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发行和交易制度即将落地,公司债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几个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公司债分类及动态管理,更加注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简化了公募债券上市和私募债券挂牌转让流程,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同时,体现私募债特点,更加注重各私募品种的差异性。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突出私募债与公募债的差异性,除了私募债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的硬性规定以外,对于定期报告是否披露、是否约定资信评级并披露、受托管理人具体职责均无明确要求,可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同时,减少了停牌事项的规定,取消暂停转让机制。此外,在对私募债在挂牌条件、转让、信息披露等共性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外,就私募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券、商业银行减记债以及创新产品作出差异化规定,体现特殊品种的差异化性,有利于促进私募债市场发展。
未来新规试行后,公司债市场将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尽管我国的债券市场一直呈现“三分天下、两大阵营”的格局,但由于此前发行主体局限于上市公司,发行审批环节较多、效率偏低,导致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此次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债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改革力度非常之大,不论是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还是流通场所、审核方式、投资人管理等都进行了相应修改与完善。如此一来,中国证监会主管的债券产品在审核流程和审批效率上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产品已经没有太大区别。
对于实体企业来说,有了更多的融资市场选择,有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而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债券投资标的将越来越丰富,尤其是高收益债券品种有望进一步扩容。(作者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黄文涛)